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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内容提要 行政的核心或实质是行政权。学界对传统行政权的论述主要从分权角度和管理角度展开。本文采取了对现代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与传统行政权(相当程度上是对现时中国行政权行使的实际状况)的对比分析方法,即通过从属法律性——漠视法律性;职能多元性——职能单一性;非专属性——专属性等几组变量组合来分析现代行政权的属性,并由此阐明现代行政权的概念内涵。

  行政的核心或实质是行政权,几乎行政法的每条原理都可以从行政权的研究中得到阐释。可以说,行政权是行政法的“起因和归宿”,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注: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学者们往往根据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对传统行政权的不同理解对其作出不同定义。其实,对行政权的研究本身就应当是一个具有极大涵摄性、包容性的活动,它不应当是绝对的、片面的。正像波普在其名著《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所说,每种理论都具有“可证伪性”,我们应当依据所处社会的特殊情境——现代中国来重新审视对行政权的理解。

  一、传统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

  在国外, 行政权内涵的确定与分权学说相联系,是一种“Executive Powers”(执行权)。在国内,关于行政权的提法仍不统一,主要有“行政管理权”、“行政权”、“行政权力”等。提法上不一致尚属次要,更为关键的是我国学者在定义确定上没有西方那样一种宪政理论可以溯及,缺乏理论原则的贯彻性,较多的是定义确定的随意性。即便如此,对国内学者的上述定义进行梳理仍是必要的,因为任何理论都必定有其时代精神、学术渊源等理论背景蕴含其中。我们对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也将从国内学者的认识中引出。

  1、从分权角度定义及其属性分析

  在西方,从分权角度论述行政权是学术的主流。17世纪的洛克首创“立法行政联盟三分论”,之后孟德斯鸠继其滥觞,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使行政权成为一种“受控权”。戴西的“规范主义”强调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认为必须通过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控权体系来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这种理论是根植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时期的现实土壤,反映了政府与个人、公益与私益之间的二元对峙。规范主义对行政权的理解基于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离,对行政权的属性认识从制度层面上认为是一种从属性的执行权,从操作层面上是一种“被控性”的权力,强调“私域”在“公域”(注:哈贝马斯在讨论市民社会时引入了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 )的概念。所谓私域是指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下形成的市场体系;所谓公域是指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里应受到的尊重,最大程度地防止政府权力的恣意。

  规范主义从学理建构上又源出于早期的西方市民社会理念,这种理念认为,行政权只是作为保护市民利益的工具或政治安排而存在的。自由放任时代的市民与国家的二元结构对峙,打破了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无所不及的格局,为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了学理上的引导。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随之进入非官方的私域,行政权不能干预个人私域。这种对私域的关注也必然形成行政权必须接受法律控扼的理念。这种理念把行政权置于法律之下(无法律则无行政),使行政权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和控制”。(注:《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第264页。)这说明近代行政学说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前提, 法律性成为近代乃至现代行政权的基本属性之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设立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理由是一致的:“凡是授予职权的一切理由也就是设定保障,以防止滥用职权的理由”。(注:詹姆士。密尔《政府论文集》,转引自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著名法学家龚祥瑞先生则从“法治”的高度评价行政权,指出“更重要的是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是法治的实质意义”。(注:《法制建设》198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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