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论行政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内容提要] 主动公开是与被动公开相对的一种公开方式,它在各国行政公开制度中均占有重要位置。我国目前实行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主动公开。公开信息已经演变成政府的一项新职能,因此,首先必须由相关的机构和人员来履行这一职责;其次,应当完善主动公开的保障制度;再次,应当建立人大的监督保障制度。

  [关键词] 行政信息 主动公开 被动公开

  行政信息的主动公开是与被动公开相对的一种公开方式,它在各国行政公开制度中均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各国行政信息公开法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因此,虽然有的国家的行政信息公开法没有规定主动公开制度⑴,但却不能否认其它立法对主动公开制度的确认。主动公开仍然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仍有必要充分研究这一公开制度,以便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我国的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含义及特点

  对于何为主动公开,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有的从主动公开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上论述,认为“主动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⑵有的从行政主体法定义务的角度论述主动公开,即认为“主动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⑶虽然上述观点对主动公开的表述有所不同,但从公开的启动方式上而言,两种观点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在主动公开的存在方式上,两种观点均认为主动公开既表现为行政主体在具体程序中的公开,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中的告知、说明理由等,又表现为非具体程序中的公开,如抽象行为、行政政策的公开等,前者由行政程序法规定,后者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限于篇幅,笔者仅就行政主体在非具体程序中的主动公开展开讨论,即行政信息的主动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在非具体行为程序中积极公开特定信息的公开方式。与行政主体基于申请的被动公开不同,主动公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动公开的实施不是基于公民的申请,而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先有申请而后公开,而是在没有任何申请的情况下的公开,因此,主动公开又可称为无须申请的公开。与基于申请的被动公开在启动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第二、主动公开是对所有人的公开。主动公开以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社会公众为公开对象。法律、法规之所以强制行政主体积极主动公开有关行政事项或信息是因为这些事项或信息对公众有意义,其表现是:这些事项或信息或者规范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关涉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对于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有意义的行政信息一般不属于法定向公众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主动公开的内容具有相对确定性,可以通过立法加以列举。由于各国政府干预、影响不特定多数人权益的行为方式有一定的范围,因此,法律强制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的事项也就有一定的范围,可以通过立法加以列举。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其解释,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行政主体的采购协议书、机关的预决算书,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计划、指导等。与被动公开的信息具有非确定性相比较,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的信息则具有相对确定性和明确性。

  第四、主动公开的形式灵活多样。根据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行政主体既可以通过政府公报公布行政信息,也可以通过出版、提供阅览的方式公开行政信息,还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以及公告栏、通知、会议旁听等方式主动公开。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做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