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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4)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总之,从各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不难看出,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法令或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法令或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理由、依据和规章的内容及其说明。二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及其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办事规则。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由于各国对行政信息的理解不同,因此规定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形式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何种手段、途径或方法将法定公开的事项公之于众,其目的在于使公众知悉以备查阅和利用。采用何种具体形式公开,主要取决于政府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适用范围。如果说行政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是各国行政情报公开制度的实体内容,那么行政公开的具体形式则是其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必须通过程序性内容加以贯彻落实,否则,缺乏程序性内容,公开的实体内容也难以落实。因此行政公开的形式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有关国家的立法,主动公开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政府公报,政府公报是公布政府规章及其他重要行政信息的法定方法,且大多已形成制度。根据美国《情报自由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联邦登记予以公布是主动公开的重要途径。另外,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资讯公开办法》也规定了政府公报这种公开方式。

  第二、出版发售或提供阅览。除了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文件之外,还有一些政府文件,其地位不如上述文件重要,或者由于数量太多不适宜登载于政府公报,但由于它们具有指导行政主体活动的作用,因此一般是通过出版发售的方式予以公开,或者放置于机关的阅览室内,由公众按照行政机关规定的程序查阅或者复制。由于上述文件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因此,需要行政主体根据一定的标准编制索引,以便公众更容易地找到所需要的文件。美国《情报自由法》第2条规定了这种公开方式,即每一行政机关,依据出版公布规则,均应将下列行政信息提供一般公众阅览及复印。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资讯公开法》也规定了此种公开方式。

  第三、政府网站。如前所述,公开信息的方式受技术手段的强烈影响,随着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各国政府也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不断改进信息的公开和提供方式,使政府从封闭走向开放。1996年克林顿政府专门颁布了电子信息自由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政府必须建立自己的政府网站,并在网站上通过三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建立电子阅览室;建立电子信息自由法资料的导引;刊载上年度本政府机构对信息自由法执行的报告,包括为公开信息的个案及其原因⑻。台湾地区的《行政资讯公开法》第8条也规定了利用电信网路传送或其他方式供公众网上查询。多数国家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定,且这种公开方式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第四、定期召开记者会、说明会。政府对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对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的调查、统计等行政信息,通过召开记者会、说明会予以公布。各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均有新闻发言人制度,据此公布政府的重大信息。这种公开方式在有些国家是由新闻法规定,如德国有的州规定,政府有向新闻出版界提供相关情报的义务⑼。台湾地区的《政府资讯公开法》第8条第4项规定了此种公开方式,政府可以采用举行记者会、说明会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大众传播媒介。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在西方国家被称作“第四权力”,大众传播媒介不但可以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获得政府信息,还可以通过“挖料”式采访、实况转播、邀请政府官员参与公共事务专题节目的讨论等多种形式报道政府活动的信息。目前,世界各国传播媒介已成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主要来源,实际上,大众传播媒介不但直接推动了政府情报公开的立法⑽,而且其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将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美国,记者不但通过参与政府举办的记者会获取政府信息,而且还可以根据《情报自由法》、《会议公开法》等法律查阅政府纪录、旁听政府会议,从而扮演政府公开信息和公众知情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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