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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4)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④ 政策优先,法律为后思想客观存在长期以来,政策治国的思想和模式在我国客观存在。突出表现为在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上简单地认为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固定化、具体化;政策具有灵活性、具体性、现实性、效用性的特点。因此执法和管理往往以政策为主。有的甚至认为违反政策即刻会受到惩处,而违反法律则不一定受到处理,从而事实上存在着以政策消蚀法律的思想。
  
  ⑤ 实体优先思想从历史的向度看,“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华法系的一大传统和特点。这一传统和特点的影响力至今犹存。从现实的向度看,由于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长期以来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科学、合理、完整、长效的评价体系,过分突出了破案率、查处率、打击率。致使很多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指针”负责的意识往往超过了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意识。同时,从法律自身的规定看,对违反实体法的后果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而对违反程序法的后果规定的相对模糊而且处罚的力度也较轻。从而使得部分民警有“无论如何实体法不可违反,而为了工作违反程序法则未尝不可,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就行”的思想。
  
  2、对传统执法思想产生原因的检讨:造成当前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比较落后的因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也有制度设计和执行落实的因素。其中较为突出的是:

    ①封建思想遗毒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史。封建社会具有专制性、不平等性、等级性、普通百姓缺乏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的特点。其法律制度具有诸法合一、实体至上、程序发育不全的鲜明特征。同时,中国社会发展中又跳过了资本主义这一历史阶段,由于没有生存的空间,资本主义法律中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理念和制度也没有能够在中国得到充足的发展。从二十世纪初爆发的“五四”运动到至今为止的近百年以来,中国社会虽然多次开展过反封建运动,但封建社会的遗毒并未完全消除,仍然在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着影响。
  
  ②‘左倾’思想的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极左’思想的影响,我国错误地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年年、月月、天天”讲阶级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面的“无产阶级专政”。在此其间,作为上层建筑和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机关基本上变成了单一的专政机关;本身具有独立品行的法学也不得不演变为“斗争法学”和“政治法学”。司法机关的专政性和法学的阶级性异常地得到了彰显,变得单一而突出,甚至掩盖了其它应有的属性。同时,在这一时期,由于受原苏联国家法学家维辛斯基关于法定义(法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16」——安?扬?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101页)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向受教育者灌输的也是片面的甚至是不合时宜的法理念和法知识。就理论界而言,这一问题经过争论和法治实践已基本得到解决,但在执法人员中它的影响仍远未消除。
  
  ③人性善恶观念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在东西方都已由来已久,各种观点纷呈倍出。从法律的角度看,西方社会一般认为人性和权力是不可信赖的,二者结合起来则更为可怕。因而它们以人性恶为执法、立法的假设出发点,给法律权力的执掌者和运用者设计了种种的限制,同时又给普通公民赋予了较强的自卫权和抗辩权;而在中国则好象恰恰与此相反,我们在更多的时间和更广的空间内虽然不认为普通公民不可信,但总是认为“公仆”的道德觉悟和素质更高或应该更高。这种认识往往极其容易被“公仆”们认同并内化到其意识之中。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们对“公仆”权力的限制或制约机制远远不够健全,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保障力度也远远不够强大,从而养成了“公仆”权力运行中的任性和自以为是,强化了以性恶论为认识基础的“有罪推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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