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国外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摘 要: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是行政权运行的一条重要原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一些行政法律时却往往疏于对此原则的应用或者关注,导致许多行政行为虽然是有法可依,但却无“度”可适,以致公众常抱怨显失比例的自由裁量无异于“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在此引介国外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以期达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s well known as “the principle of crown” in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also is one important operation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However, for a long time we often ignored this principle when making administrative laws. Therefore, administrative actions wer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laws concerned, yet they couldn‘t be adjusted to the proper limits. There’s no doubt that complains about the IMPROPER administrative actions occurred.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it‘s helpful to introduce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foreign administrative laws.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s;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police power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在其著名的《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揭示了行政权运行的一条重要原理,即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这就是所谓的“比例原则”(亦称“适当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等等)。比例原则是宪法与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是通过考察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尤其是考察目标价值的实现不能过分损害公民的基本人身财产权利这一方面,来防止超限度地破坏利益与价值的均衡。比例原则源于正义的请求,它要求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仔细进行斟酌,以得到较为合理的结果,避免过分的和错误的立法与行政决定,尤其是要具体斟酌国家与公民利益在冲突状况下的失衡度。比例原则就其功能是体现了平衡的正义,即用平衡目的与手段来体现法的正义。原则上说比例原则所包含的原则成分在许多法律领域,尤其在有法律限定条款的及立法者留有空间的范围均能发挥其平衡与保护作用。奥托。麦耶自己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著名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不为过。”[1]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可给予相对人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