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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行政不作为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明显增多,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类型的案件也占有相当的比例。可以说,“行政不作为”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顽症,同时也已成为国家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一大通病。

  如何看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及危害性,如何有效遏制及惩治行政不作为现象,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往往以隐蔽的形式张扬了权力的“不作为”的恣意和放任自流般的“倦怠”,实际上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隐蔽形式。行政不作为现象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损害了作为纳税人为政府提供纳税支持的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行政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信用”,严重损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由于行政不作为的隐蔽性容易使人们低估其潜在的危害性,且往往得不到有力的查处。

  行政不作为往往意味着责任意识的匮乏和刚性责任行政机制的缺席或疲软。有权力就意味着有责任,权力与责任乃是一对形影相随的双胞胎。责任始终是权力运作的影子。“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行政不作为现象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征,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行政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乃是“责任行政”理念的应有之义。尽管行政不作为表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无动于衷式的沉默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笔者认为,宜从建构和完善责任行政机制、建构和完善司法审查机制这两方面着手,建构遏制和惩治行政不作为的刚性屏障。

  其一,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形成遏制行政不作为的第一道防线。

  从制度层面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堪称遏制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关键所在。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恰如悬在公务员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坠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以使公务员的公职行为始终置于一定的压力和动力之中,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行政不作为现象的泛滥。

  当然,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的建构及完善,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有关公务员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建议将来在制定公务员法时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后果及惩戒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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