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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的行政法介入(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3.民法(知识产权法)对互联网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其真正发挥作用却离不开行政法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是互联网上的热点,主要包括文字、音乐等艺术作品和软件产品的保护问题。因为文艺作品与软件产品在互联网上极易复制传播,只要在互联网上公开或传送一件作品或产品的拷贝,几乎在同一时刻互联网的另一端(可以是你的邻居,也可以是地球另一端的某人)就可以看到或收到另一个拷贝,而数字复制的质量又是完全可以保证的,所以,在互联网上,盗版问题十分严重。对于文艺作品,我国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将享有著作权的文艺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或从互联网上下载定为侵权,但其中关于复制的规定也包含了将物理作品转化为电子文本的形式,因为上载与下载也是一次复制过程,不过复制是在机器的硬盘驱动器里完成,而不象传统复制是通过纸介质或磁介质等物理媒体完成的。在目前国内的几起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都是用这种思路来处理的。当前互联网上文艺作品的盗版现象突出,只是因为互联网上传输快捷方便更为普遍而已,一旦作者的权利意识与互联网使用者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缓解的。

  然而,对于软件产品用传统的版权方法保护却受到广大用户与专家学者的质疑。去年,美国著名软件公司微软在中国提起了一系列针对中国公司的盗版诉讼,在国内信息产业界引起了震动,也引发了人们对软件产品版权保护制度的质疑。特别由于我国软件领域处于落后地位,微软公司通过鼓励使用盗版的策略占领市场,以软件的“锁定用户”特性来推广其产品,然后又根据版权保护协定,以其高得离谱的软件价格,向使用者索赔甚至提起诉讼,攫取高额利润。在一些人看来,微软公司已经将知识产权运用为“知识霸权”,而“传统的法律体系已无法解释微软这种独特的经济现象”,需要我们“重估知识产权的话语权力,必须对其中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软件产业的自身特性,使得版权保护方法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因为发达国家可以无视发展中国家技术上的落后,而以“强者通吃”的规律扫荡落后国家的软件产业。无疑,中国发展互联网必然面临这个问题。在此意义上,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学家郑成思于1997年就在《知识产权研究》

  撰文指出知识产权法应属于国际公法范畴,在今天看来不无道理,有关软件的保护包括了太多的国际政治与经济内涵,其重点也不再是国内法所能解决的。

  当然,上述说法并不是就此否认版权保护软件产品在中国的必要性,而鼓励我国互联网用户大张旗鼓地使用盗版软件上网,或者利用网上的盗版软件,虽然有人还系统地提出了“知识产权就是盗窃”的理论。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软件产品能够得以有效产出,而我国的软件产业还远未成熟,现状是:由于盗版,加上缺乏行业规范及有效的管理,软件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软件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这与同期启动软件工程的近邻印度形成强烈反差:印度已是世界公认的软件出口大国,1998年的软件出口创汇已超过18亿美元。其软件60%销往美国,在美国最大的500家企业中,使用印度软件的有100多家。因此,“净化软件市场”成了软件行业的共同呼声,《软件报》部发文呼吁“公安、工商、文化以及海关等职能部门应密切协作,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同时加强用户的版权意识宣传。”软件的版权保护不仅与软件企业自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关系到我国的互联网建设的基础以及软件产业良性发展,因此,目前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软件产品的版权保护更是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问题。

  4.行政法手段是法律介入互联网的最佳选择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已经从过去单纯的控权或管理走向平衡,积极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成了现代行政法不可或缺部分,因为它不仅能发挥公民参与行政的主动性,在公权力中渗入私权力因素,使传统的行政权刚性行使趋于柔性,而且能使行政在“内容和方向侧重于增进社会福利,以最大限度地服务并满足日益增长、永无止境的各项社会需求为目标,使国家、政府真正负起兴国利民的责任”。互联网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往浅里说,互联网的安全与发展是我国发展信息经济的需要,往深里讲,它是推动我国进入网络社会的前提,也是关乎我国公民未来在网络社会里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大义。因此,仅仅从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或互联网的安全来论述互联网需要法律是不够的,还应该从政府通过积极行政帮助实现公民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看待互联网的安全与发展问题,因此各类行政法手段特别是积极行政通常采用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咨询等非强制行政行为必然成为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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