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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立法寻租”现象(5)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一)立法动议过程公开,人大政府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应该尽量听取不同阶层人民的声音,将最紧迫,人民最关心的议题列入规划中,立法规划应该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讨论,要建立系统化的立法文件公开制度,扩大立法文件的公开的范围,要保证公民可以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立法意图和立法动态。

  (二)立法草案的形成过程公开,反对部门的“闭门造车”行为。因为前述原因,立法草案实际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它的出台不能有丝毫马虎。立法草案的提出,应该尽量征集社会的意见,特别是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见, 1982年以来我们国家有近十部重要法律采取了公布草案,由全社会广泛讨论的做法。应该尽量减少部门提出草案的机会,走出“自己立法自己执行”的困境。另外对于学者所呼吁的“立法草案招标制”也是一个值得尝试的举措。

  (三)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是在现行政治体制下最大程度保证立法质量,保证社会各阶层权益的唯一途径。在立法上的一系列沟通与协商方式中,立法听证最为刚性,最为民主。通过听取立法过程忠可能涉及到的利害关系双发或者多方的陈述和辩论,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借此机会对即将制定的法律的成本、将会取得的实效、法律实施的阻力等问题进行充分评估,另一方面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可以在此得到化解、协调、妥协。听证制度是立法民主的重要表现之一,同时也是立法民主的重要保障。但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得不到科学的权力配置设计,听证制度很可能仅仅流于形式,现在社会深恶痛绝的“逢听必涨”的情况,就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主义做法,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听证和决策过程的脱节,听证制度无法对决策者起到有效的制约。

  “立法寻租”活动是社会综合作用的产物,需要各个方面共同配合,来根治这一顽疾。就现行政治制度而言,特提出以下几点可能适用的远景方案:

  (一)放宽新闻审查制度,要加强新闻媒体对国家立法活动的宣传和监督,要通过媒体使国家立法活动暴露在阳光之下,亦即所谓的“阳光立法”。

  立法活动本身并无秘密性可言,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彻底的公开,才能有有力的监督,最近由新闻媒体不断披露的关于有关部门争权夺利,控制立法主导权的报道是个很好的开端。就是要让这些部门暴露于公众视野中,接受公众批评和谴责。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受到监控,并且因此得到纠正。对于国家的立法活动和草案,应该允许人们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自由的发表意见和看法,并且应该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反馈制度,以使民间的声音及时传达上去,以便立法者做出恰当的选择。新闻媒体负有沟通民众和立法者的重任。

  (二)对于现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可以做适当调整,要让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让各个阶层都能有它们的立法代言人,以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各种协会和群众团体的作用,要形成一种可持续的公开的立法干预,让政权外的各种群体的利益都可能得到保障。

  另外,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人民代表在名义上已经具有相当大的广泛性,但我们都很清楚,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事实上是缺乏选举基础的,所谓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理念并没有得到落实,这些所谓的各界代表,基本上都是“养尊处优”,超然于人民之上的,特别是那些社会低阶层的代表,基本上已经脱离它所代表的群体。因此如何更有效的加强人民代表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让他们确实真正的听到基层民众的呼声,并愿意为其争取最大化利益,则是我们确切需要做的事情。

  (三)构筑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也是学术界的一大热点,呼吁了这么多年也不见有什么动向。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无疑是地方、权力部门“立法寻租”的一种保护伞,只有让法规规章接受司法审查,通过司法程序来监督地方、权力部门的立法“圈利”活动,用公权力去干预公权力显然比用民众去干预公权力有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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