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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参与原则研究(15)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24] 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4页。

  [25] 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101页。

  [26] 杨海坤、 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117-124页。

  [27]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305页。

  [28]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60页。

  [29] 公听会是在范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就预定的立法主题,提出意见、批评或者建议的立法行为。它与听证会区别在于,公听会参加人的范围是不特定的,进行方式也比较灵活,其开放程度和透明程度是听证会不能比拟的。

  [30] 见中国澳门《行政程序法》第三篇行政程序第五章第三节第三分节,第89-93条。

  [31] 见日本1993年《行政程序法》第三章不利益处分第二节听证,第15-28条。

  [32] 见翁岳生主持“台湾行政程序法(草案)”,在第一章总则中设专节规定了听证制度,共涉及16个条文,第36-51条。

  [33] 行政规范性文件又称行政规范文件,使用“文件”一词,理应不是法规范畴。我国《立法法》中的范围规定部分也没有关于这种形式的行政立法的规定。目前学术界普遍不承认这是属于行政立法的种类之一。(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8页。)

  [34] 对于行政参与的层级方式有的学者分为直接与间接参与(参见张晓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27页);有的学者从参与的实际状态分为正式听证、评论、协商和表决(参见蒋剑云:《论行政参与的理论基础、观念及其制度构建》,《行政与法》2003年第6期,第 53-54页);有的学者分类为必要性参与和选择性参与(参见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对行政程序内核的法理解析》,《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 期,第13页)。笔者赞同后者的分类,这与国际主流的程序法理念一致,而且侧重于参与深度探讨。

  [35]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594页。

  [36] 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1页。

  [37] 叶俊荣:《行政命令》,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600页。

  [38] 为了研究方便,笔者在此将中国大陆以外领域统称为域外,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地区。

  [39] 参见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167页;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2版,第412页。

  [40] 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2版,第413页。

  [41] 转引自赵蓁祥:《行政行为违反程序法规之法律效果――以台湾“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为观察》,《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52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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