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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下)(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2、 关于省。

  目前在对于行政区划改革的讨论中,“省”是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基本上可

  以分为两种主张。其一是虚省制,就是将省的权力虚化;其二就是扩省制或缩省制,这两种叫法实质是一样的,“扩省制”是扩大省的数量,“缩省制”是减小省的面积。笔者基本赞成第二种主张,因为第一种主张没有考虑中国的传统和实情,中国是一个注重文字隐晦的国家,什么是实,什么是虚,很难把握,实中转虚,虚中藏实,所以虚省制“虚”不下来,反而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最终达不到改革的目的。

  但“缩省制”(或者叫“扩省制”)怎么缩法?笔者认为,一定要慎之又慎,要综合考虑区域平衡、经济发展和历史传统等三大改革原则。对于有些人所持的观点即目前那些面积大人口多的省应该分掉,各省面积和人口应大致相等,笔者认为这是僵化的看问题。如果一个省的省会影响和辐射带动能力太小,那么就是该省目前面积相对不大,人口不是很多,也应该分,让那些被强制束缚在省会行政领导下的地区划出来,真正地受能带动它们发展的城市的影响。反之,如果某省的省会辐射带动能力强,它的影响范围已经超出了现有省的辖区,那么,即使该省的面积较大,人口较多,也没有必要分掉,甚至还可以考虑多划些地区给该省。同时,除了要考虑经济发展原则之外,也要考虑历史传统原则。如果某省的区划历史较短,人们的语言相当不统一,对本省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不强,就可以考虑对该省的行政区划作出大的调整。

  为了说明笔者的观点,在此举湖北省为例。笔者曾经在湖北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对湖北的情况比较熟悉。湖北省是清朝的时候才设立的一个省份,与周边的河南省、江西省(此两省均为元朝所设)相比历史较短,而且湖北有一个在全国都算奇特的现象,就是语言极为不统一,有河南方言区(襄樊、十堰),赣语区(咸宁等地),江淮官话区(湖北东北部),湘语区(靠近湖南地区),四川方言区(恩施等地)等,武汉话的范围仅仅限于武汉城区(即汉口、汉阳、武昌三镇),武汉所辖几县(上世纪90年代均已该为区)的话与武汉话区别很大。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对湖北的行政区划作较大调整:①武汉直辖,同时将武汉周边黄冈、黄石并入武汉;②将宜昌、恩施与重庆的万州、黔江合并组建三峡省;③或者再将襄樊、十堰与河南的南阳、信阳合并组建新省;④剩下荆州、荆门、孝感、咸宁等地组建新的湖北省或叫荆楚省,以荆州为省会。这种调整方案有几个优点:①解决了武汉在湖北首位度过高武汉直辖后湖北无城作省会的矛盾;②将黄冈等经济较落后地区划入武汉使武汉从湖北带走产值的同时也直接带动落后地区发展,而且新武汉直辖市的面积不是太大不会出现重庆直辖市面积过大负担太重反而影响辐射带动能力的问题;③将武汉的辐射能力释放出来从而带动整个中部地区的发展;④可以解决重庆市面积太大包袱过重以及三峡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⑤可以解决河南人口过多而郑州对河南南部地区影响力弱的问题;⑥新的湖北省继续拥有京广、焦柳(焦作—柳州)和洛湛(洛阳—湛江)铁路,还有长江黄金水道和大量的淡水湖,所以资源并不贫乏,而且面积和人口适当也符合缩省的趋势,并且荆州从历史上看是楚国故地及核心地区,从现代元素考量有铁路、长江港口、高速公路和飞机场,所以做新湖北省会既尊重了历史传统又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当然,这个方案可以做具体的调整。

  3、 关于市。

  如前所述,“市” 在中国的历史最短,而且建国以后的调整也最为频繁,市目前在中国的情况也最复杂甚至混乱。

  如现行宪法30条对市的规定有三种,即直辖市、市和较大的市。直辖市为省级,宪法上讲的“较大的市”是指设区管县的市,也就是我们现在理解的地级市(或叫省辖市),宪法上讲的“市”根据30条的内容可以判断主要是指县级市,所以,在我国有宪法地位的市有三级,即省级、地级和县级。而中国目前的市可谓种类繁多,就行政级别而论,有五级,即省级(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副省级(沈阳、哈尔滨、长春、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地级,副地级(一些省直管的市)和县级市。很显然,副省级和副地级市是没有宪法依据的,但在中国现实存在着,所以行政区划改革需要对这两种市的宪法地位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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