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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度变革——基于行政法学(2)
www.110.com 2010-07-26 11:08

  二、推动技术标准制定模式的变革

  在“国家技术标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于2004年对101家行业协会的调研访问中,我国标准的管理体制,37%的专家认为仍然是计划经济模式。29%的专家认为,我国标准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模式但进行了部分改革。14%的专家认为,基本形成了市场经济模式,但还需要改进。只有2%的专家认为基本形成了市场经济模式,能够适应市场经济。[6]在未来,我国应逐渐形成由国务院授权标准化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活动,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标准制定活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以市场化为主导的新型标准制定模式。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1 年10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成立。与1956年成立的国家技术委员会标准局,1978年成立的国家标准总局,1988年在原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基础上组建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以及后来改名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机构性质被确定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它不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的翻牌。[7]某种意义上,这可以看作是国家向社会的分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未来走势,很有可能会向类似于德国的DIN,美国的 ANSI过渡,最终成为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由诸多标准制订组织组织起来的协调机构。

  在未来行业协会应该在我国的标准制订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授权并委托行业协会来负责技术标准事务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协调,政府只是负责监管和财政支持。由行业协会、学会等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来负责国家标准的研究以及标准的起草工作,行业协会在标准起草、审查、发布、出版和发行以及信息服务等具有充分的自主权,行业协会主要的经费来源不再来自国家财政的拨款,而是依靠标准和相关信息服务生存,通过标准的版权,销售标准文本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来取得经济回报。

  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订的积极性,对消费者进行科学技术知识和常识进行教育,增强消费者对科学技术问题的认知。同时,最为重要的在于健全技术标准制订机制,特别是健全和完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制度,技术委员会应该由来自企业、用户、消费者、贸易机构、政府部门和机构、科学技术组织的自愿参加者组成,技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合理均衡,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要求,技术委员会中可以考虑引入消费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可以有发言的权利,但没有投票的权利,从而发挥参与并监督标准制订过程的作用。应为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制订设计一个公正透明的程序,确保各方观点都被考虑,对于标准审议的全过程应有完整记录,以如实记录讨论中委员们的争议和分歧,并应确保这份技术标准审议记录能被公众所获得。

  三、技术标准制订中成本收益分析的引入

  在美国,福特总统在1974年颁布的第11821号行政命令,卡特总统在1978年颁布的第12044号行政命令,里根总统在1981年颁布的第12291号行政命令中,都对规则的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加以规定。而克林顿总统颁布的第12886号命令中,旨在“重塑政府”,进行“国家绩效审查”(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也要求进行类似的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要求行政机构在确有“必要”时才制定规则,在制定重大的规则前,必须先对实施这项规则所花费的成本和可能得到的效益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向管理与预算局汇报,由该局审查该规则是否确实需要。行政机构还要对规则的替代进路的成本和收益,对不规制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加以分析。制定的规则应付出尽可能小的成本,来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如果没有选择相对花费较少的方案,那么必须为此说明理由。[8]这有助于克服常人在风险判断中易犯的常识性错误,也提高了规则的可接受性和透明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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