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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至上、制度设计及其运作(之一)——行政(10)
www.110.com 2010-07-26 11:10

  其次,重塑行政法律制度正朝着提高行政机关制度化程度和自律性的目标迈进。这包括通过规范明确的责、权、利来理清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关系,以发展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精干而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制定显示了这一点。已经生效运行的《行政处罚法》和正处于酝酿阶段的《行政程序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努力。它们为或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套上规范的羁绳,既授予行政机关能有效实现应有职能的权力,又防止其滥用权力、独断专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时应受到相对一方的监督、相对一方有权积极参与的有关规定还提高了一般公众对制度的信赖和支持。

  再次,行政法律制度正尽力完善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和来自于其他国家机构的有力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提升,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日益加强,尽管这与它在法律上的地位还存在着相当一段距离。司法机关也通过《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开始对行政机关进行不折不扣的监督与制约。这使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不再孤立无援。《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则是行政机关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很好的例证。

  显然,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这些工作与真正的目标距离尚远,但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一个陈旧的制度模式渐渐消失,一个新的制度雏形正在慢慢显现。也许它与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平衡”模式的有关国家与公民关系之制度设计之间存在着一些根本的并非形式上的不同,但无可否认,在有一点上,它们却是相通的:这两种制度设计都试图在有效的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尊重公民的自主性,无论是公域的自主或是私域的自主,维护他们的权利,在充分发挥行政权作用的同时、又合理有效地对其进行制约,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而最终达致权利至上的理想。前者的经验和教训也许能为我们正在进行的制度建设提供难能可贵的借鉴。

  董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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