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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视野”究竟新在何处?——对《行政法律(5)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六、余论

  《新论》一文的作者在大作结束时,还余意未尽,写了一段“余论”,本文亦仿效之。在我们看来,《新论》的余论确属多余之论,第一,《新论》一文全文详尽地论证行政法律关系的诸多问题,正如该文开门见山所指出的:“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可是作者在文末却说:“行政法律关系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尚值得探讨的一个大问题是:”关于行政法律关系有无讨论的必要“,看罢”余论“,弄不清楚《新论》一文作者到底对讨论有无必要持什么态度,如果同意没有必要讨论的意见,又何必洋洋洒洒写上一大篇《新论》;如认为有必要讨论,为什么又引证”各国行政法学中亦很少讲行政法律关系的“,并说”目前已有人从行政权、行政职权的研究入手来安排行政法学体系。这一探索无疑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视野。“令我们困惑的是,《新论》作者是否也归入这种”新的思路和视野“?

  第二,关于“亚文化”问题,《新论》一文说:“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背后还隐藏着一种亚文化关系”,如凭借多种特殊关系(如老乡、裙带关系等关系网)“来解决靠正常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的问题。论文既没有解释清楚这种”亚文化“到底指什么,也没有说明它与行政法律关系本题的探讨又有什么密切关系。在我们看来,这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严肃学术课题的讨论相距甚远,放在余论中纯属画蛇添足。

  第三,其实,行政法律关系课题中有着值得开拓的广阔的“新视野”,例如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就是一个很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但《新论》一文作者似乎对此认为没有什么可讨论的,竟以“略”字一笔带过,非常可惜。

  写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行政法律关系新论》一文到底要为读者提供一种什么样的“新视野”?“新视野”到底新在哪里?为什么论文中会出现如此多的概念上的混乱与自相矛盾。我们想,这恐怕是一个学风问题,如果为新而新,而故意挑剔概念、生造概念,其结果只能使读者隐入云里雾中。先哲告诉我们:“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要有实事求是之心,而无哗众取宠之意”,确是至理名言,我们愿与《新论》一文作者以此语共勉。

  杨海坤 严久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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