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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观念误区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继依法治国之后,党和政府又作出了依法行政的重大战略决策,这实在可喜可贺。但欣喜之余,笔者又颇为担忧: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治传统源远流长、法治观念十分淡薄的古老国度,依法行政的口号会不会被误用、滥用,会不会新瓶装老酒。这种担忧在实践中似乎已初露端倪: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这里的“国”首先应当是指国家机器(state)。依法治国首先应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依法治理国家机器和地方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我们的一些同志却误将这里的“国”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country),不谈依法治官而只谈依法治民,不谈依法治权而只谈依法治事,不谈依法治高层而只谈依法治基层,不谈依法治自己而只谈依法治他人。同样,依法行政的口号近年来逐步被叫响以后,一些同志又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去诠释,将依法行政解释为加强行政权、保障行政权、扩大行政权,就是不愿解释为监督行政权、规范行政权、控制行政权;把“依法行政”之“法”里塞进了本机关、本部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土章程”,甚至使其凌驾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之上,强令执行,还美其名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为什么我们一些同志不愿下功夫去弄清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样一些极其重要而涵义又十分明确的法治原则和法治概念,而是想当然地作似是而非、甚至南辕北辙的理解呢?答曰:一是人治观念作祟;二是利害关系使然。回顾我国自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充满了观念的荆棘和误区。

  例一: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一些行政机关由于嫌被告称谓不光彩(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不同意该法使用原告、被告称谓,而要求使用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称谓,未获采纳。

  例二:前些年四川某法院受理了一个造假者告打假者-技术监督局的行政案件,遂引起轩然大波:人大代表质询法院院长是造假者的保护者还是打假者的保护者;中央新闻媒体大字标题称打假者竟然走上被告席,恶人竟然先告状。这些同志不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当被告未必败诉,当原告未必胜诉;恶人乃至杀人犯也有诉权;而这些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例三:某地区行署负责人在一次研讨会上大发幽默之慨:本地区有两个律师煽动老百姓告政府,我们动用无产阶级专政工具将他们抓起来了。该幽默的错误之处不言而喻:律师要老百姓告政府是行政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何谓煽动,岂能专政?恰恰相反,这是监督、帮助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种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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