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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观念误区(2)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例四:某市政府负责人颇为愤慨地说:“现在刁民颇多。我那里有一个刁民被劳教两年,不服,申请复议,减为一年半;仍不服,竟告到法院。有关部门准备将其劳教延长到四年。该同志的观念错误在于:一是复议不能加重,否则谁敢申请复议?二是告状是老百姓的权利,何谓刁民?

  错误的观念必然导致错误的行动。因此,我们应当回到依法行政的正确观念上来: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其要点有三:一是行政权必须依法取得;二是行政权必须依法运用;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将行政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这就是依法行政的真谛所在。

  无容置疑,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到行政复议法制定,十年磨一剑,我国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从不理解到比较理解,从不自觉到开始自觉,从依靠他律到注重自律,终于逐步走出了一条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光明大道。但观念转变仍未有穷期。依法行政,仅仅只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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