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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地方政府自主性的趋同(3)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2、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结构和自主性的趋同

  地方政府自治以英国为典型。

  英国的地方政府[7]受不得越权原则的制约,除非国会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从事某些活动,否则不能有所作为。这是对中央集权的一种集中表现。但并非在英国地方自治没有意义,实际上在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以前,地方政府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当大的。

  英国地方政府的权力从根本上说来源于英国议会[8].英国地方议会由地方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教区有例外,不设教区议会)。地方议会设若干委员会,作为他们的执行机构,行使行政权。包括普通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后者的管辖范围常常超出某一行政区划的界限,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涉及双方或多方共同利益的问题和事务,例如警务、供水、道路修建、公共设施等等。地方议会委员会设立常设机构,长期管理教育、卫生、住宅、交通、社会福利等事务,也有为解决一定时期不再重复发生的特别事务而设立的临时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的成员由地方议会任命,权力来自地方议会的授予,承担地方议会的大部分工作。负责具体执行地方议会或者地方议会委员会决议的办事机构,由地方议会根据需要设置。地方政府雇员作为在地方政府工作的常任文官,不属于中央政府的文官系统。

  从这种行政权力的运作上来看,除了联合委员会有比较明显的特殊性以外,其他方面方面与中国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务员身份的单一性等制度安排有着很多相通之处。并且,虽然一般地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并不是当然的享有自治性质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还是表现出了相当的自主性。拿省级行政单位为例,省一级政府正副领导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的候选人,由省级人大主席团或代表联合提名。通过预选,并根据预选中的得票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再通过正式的差额选举选出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但是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正、副省长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中共省委协商,再上报中央委员会,得到中共中央的原则同意后再进入省人大的法律程序。另外,省级政府各个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先是由中共省委组织部考察,报中共中央批准,然后才能进入法律程序。不难看出,实际过程和法律过程存在一种内在的张力。省人大主席团和省人大代表来自全省的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不一定都是中共党员。所以,中共党委的提名可以与人大主席团的提名统一起来,但是也可能与人大代表的联合提名不能统一。比如,根据1988年前后 27个省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举统计,有 4个省的副省长职务,3个省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和 1个省的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中共党委提名的候选人落选,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在1993年前后的换届选举中,有浙江和贵州省两省由中央提名的省长候选人落选。不难看出,中国省级政府的法律地位虽然从实际政治过程来看更接近于是中央行政权的转让(权力下放 ),但并不是被动的依赖于中央。

  当然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差别一定是存在的。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英国表现的比较矛盾,一方面强调中央集权,一方面有又强调地方较高程度的自治,与中国经过长期的在传统中沿袭进化而形成的比较纯粹的中央集权相比,英国的集权似乎更表现为一种生拉硬拽的模式,并且多少有一点缺乏章法,政党机制的差别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之一:英国不是一党制,也不像法两国那样组织联合政府,而是由两大政党单独轮流执政,因此与联合执政相比,制约因素的缺乏使得政党政治因素的影响要远远超过法国,与中国的一党执政相比,也由于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斗争而导致自治的局面显得比较混乱[9].

  根据董礼胜先生的《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中对地域性自治的划分,除了联邦主义和地方政府自治之外,还谈到以比利时和西班牙为典型的,用来解决国内存在多种语言冲突的问题的“大区化”[10]的作法,以及来自文化少数群体或者分离主义集团要求的“自决”[11].总之依据地域标准,国家可以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分配政治权力,也可以赋予不同活动领域内的各种组织自治权。只是现代的西方民主国家,并不完全是自上而下的构成上下级国家机关和官员的体系。相反,美国和大多数欧盟成员国虽然都具有某种形式的地方政府制度,但是整个国家体制实际上是从既有的自下而上的政府结构发展而形成的。因此组成联邦政体的机率也相对比较大。像英国这样有着自治传统国家最终建立了单一制,同时又没有建立法国那样的专门的协调机制[12],就必然会在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表现的比较复杂和矛盾,这个问题与中国是不具有对应性的。这是一种历史和政治传统带来的差别。同时联邦国家和单一制国家在重视地方政府的基层行政上取得了共识,但是美国基层行政所管理的人口必然是比中国要少。因而难免产生生活水平和经济方面的各种差距。这又是一种具体国情的差异。另外从公务人员的地位上看,法国为数很多的中央官员兼任地方重要城市的市长,以及中央直接派驻地方代表,以便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直接沟通。而在中国,中央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界限非常明确,地方官员一旦得到晋升或者进入议会,地位和思维方式都会发生改变,这多少又是根源于权力观念和意识的不能共通。不过这一点上与英国还是存在相似之处的。只是不像英国那样强调中央官员要跳出地方的圈子,消除与地方结成一种不正常私人圈子的现象。所以差异的存在是首先必须承认的,而且是来自各方面的比较难以克服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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