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胡敏洁: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法治发展综述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社会保障行政作为给付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往往关涉到公共福祉抑或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确保社会保障行政过程的法治化具有相当的意义。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法治建设在立法、依法行政过程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均获得了发展与进步。

  (一)  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立法

  2004年,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立法得以进一步完善。其中,或许最为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写入宪法。应该看到,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制度入宪,对于转型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和发展,有着弥足重要的意义。对宪法内容的这一修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①]

  2004年,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涉及到对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②],其中对社会保障行政的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救济手段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除此之外,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部门亦出台了诸多其它相关法律、法规。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此,劳动保障部进一步颁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④].而2004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⑤],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此外,2004年1月6日和2月23日,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⑥]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⑦],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为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奠定了基础。2004年9月16日,劳动保障部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而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⑧]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在确定药品目录中的职权界限。

  此外,民政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也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立法。例如,民政部于2004年1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了套改对象、套改原则和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⑨]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也发布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提高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治化程度。例如,郑州市民政局颁布了《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⑩],这在原有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之上,为保障困难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又增添了一道新的屏障。再如,《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帮困措施的通知》[11]中规定,“对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卡的七种对象,继续维持原有的临时补助政策,即在原粮油帮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25元),增加领取15元等值的粮油制品。”等等。

  (二)  社会保障行政程序的完善

  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程序进一步得以完善。一些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例如听证制度也开始得以实践。整体上,开始更加注重福利领受者对行政决定做出过程的参与,而福利行政过程也得以公开化与信息化。

  1、听证制度的完善

  2004年4月1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了《民政部听证办法》[12],这一《办法》系统和明确规定了需要听证的情形和具体的程序要求,规定所有民政业务中的重大立法,都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举行社会听证;民政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事项,都要依法进行听证。重大政策的制定,特别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也要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举行听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