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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吴清:从两大法系陪审命运看我国陪审制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摘 要]当陪审制以其“伟大的”民主的象征征服了渴望民主的世界人民的时候,各国纷纷效仿,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形成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我国70年来不断努力想保留这张美丽的民主外衣,但结局是令人尴尬的,陪审制在中国到底何去何从?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民主;移植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和古希腊,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进行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1]P217而作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大多数学者赞同英国是其发源地,1066年,威廉把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在英国逐步确立了陪审团制度。英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又把该制度带到了其他国家。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变迁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两种形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制度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一、英美陪审制之“民主的明灯”

  如前所述,从现代意义上讲,陪审制度发展到现在已近一千年的历史,一种制度有如此强的生命力时,我们就无法忽视它所内涵的特殊魅力和价值。虽然自19世纪以后,陪审制在英美法系也呈现衰落迹象,不仅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审判给人以逐渐消亡之印象,而且在刑事案件中的范围也大大缩小,但是,笔者认为,评价一项制度的地位或者作用不能如此简单地以其适用频率或范围下定论。正如W.R.Cornish教授所言:“推论出陪审团是一个正在消亡的制度的结论是错误的,······事实上,与其说陪审团审判制度在消亡,不如说其运用正在日益进入这样一个法律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正是在这一领域,一个公正无偏的、具有代表性的且对国家的自由承担责任的法庭,显得尤为重要。”[2]P10所以,陪审制度作为保障自由和民主的象征仍为很多国家所推崇,本杰明·卡普兰教授曾指出的:“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也对法庭程序的其它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环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象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3]P35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索英美陪审制经久不衰的理由:

  (一)陪审团是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衡机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直接方式司法权被认为是捍卫人民权利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一旦出现腐败,后果就不堪设想,它杜绝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受侵犯的最后救济手段。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行为危害尤烈。”但是,权力的天性是扩张的,孟德斯鸠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一旦公民权利与司法权相联系,其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所以,每个现代法治国家都在寻求防止司法权被滥用,保证司法公正的途径,最终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为首选择了陪审制。在英美陪审制结构下,陪审团决断事实,法官适用法律,陪审团与法官之间产生了有效的分权;同时,法官用法律指导陪审团,陪审团用认定的事实来否决法律,二者之间在分权基础上又实现了相互制约。“在我所建议的那种程序下,我们再也不会看到,赋有过大权力的某个固定集团由于人类的天生弱点,沾染上任何赋有大权的集团所固有的那种特殊作风,即傲慢、骄傲和专制的作风。只要想到会采取陪审制度,我就至少不再因有把自己最宝贵的利益信托给他人的危险而感到害怕。因为我的利益至少是委托给与我平等的人们,即由人民选出的普通公民,他们不久就要回到群众中来,将要服从他们刚才对我实行过的那种同样权力;可作为我的担保的,是他们的宗教信仰、他们的利益,以及那种在群众中能说明人们的、只有私人利益才能改变的那种正义感;如果法官后来应用法律,不管他是什么人,我也不怕他敢于用同法律与引起应用法律的事实背道而驰的情况来激怒社会的舆论。”[4]P23所以,我们可以相信,在这样一种精心设计的制度下,司法腐败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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