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本位的传统难以接受陪审制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对多数中国公民而言,不是一时可根除的。需要承认,目前在中国,官本位的封建遗毒仍然存在,民主意识是较为淡薄的,而封建等级特权以及敬畏和依赖“父母官”的心态还很严重。所以,由普通的公民充当陪审员,一般人很难信服其权威性。而且由于他们作为普通民众对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具有一种尊敬甚至敬畏的心理,并自然产生权威屈从心态,所以在讨论并作出裁判时,只能听凭法官决定。加上他们本身对法律的不熟悉,除了坐着装饰,他们也没有更多的选择了。
(三)中国缺少陪审制对司法独立的土壤性要求
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法官是独立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就是指法官独立,但是,在中国,司法独立指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且,即使是这样,这种独立也是受来自法律的(立法机关)的制约,或者受非法(如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涉,法官独立基本是不可能的,那么陪审制中陪审员的独立地位在中国就更不可能得到保障的。当民众参与国家权力的结局并不是制约国家权力,而是单向受国家权力的制约时,陪审制度的存在还有何意义?
(四)中国民众的法律素质和维法热情有待提高
不像西方人那样热忠于参讼,在中国,惧讼是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人们对法律不是亲近而是躲避,人们对法律往往是陌生和恐惧的,甚至有些人对社会的法治问题的冷漠让人感到震惊。所以,很多的陪审员不是基于对法律和对权利的维护去参与审判,而是出于经济的利益或者其他原因。这就导致了目前我国陪审的混乱状况:有些法院为了凑人数,临时找了些人来装饰一下;或者为了方便,干脆长期雇佣一批“陪审专业户”。在如此低下的法律素质和热情的情况下,陪而不审是再正常不过的,在庭审中睡着了都是时有发生的事,我想这十足是对陪审制的一种讽刺。
四、结语
陪审制度在我国挣扎了70年,怨声四起,即使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是,看到文本的人都会失望的知道它并不能挽救中国陪审制失败的命运,事实也证明了,一年过去了,陪审制的大改革基本没有出现。在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到了清醒的时候了,不是所有美好的东西都适合移植的,一种与一国整个法律传统存在重大矛盾的制度,企图通过简单地修补或者改造是不可能成功的。有些学者基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参审制特点提出我们应往英美的陪审制方向去改革,我想大陆法德等国曾经尝试过的失败已经是最好的见证。笔者认为,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我们是否可以大胆把把思路拓展得更宽一些,不一定局限于参审制与陪审团制这两种现存模式,而是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另辟新路。只要是能保障民众积极参与并发挥实际的作用,在体现司法民主的同时确实能对司法公正带来良好效果的制度,为什么不能成为陪审制的新形式而为我们所采用?同时,在未能构建出理想的陪审制形式之前,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急功近利,用一项我们已明知其效果不佳的制度来勉强替代,滥竽充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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