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2007年1月30日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争议案件1818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543件,非诉审查案件1275件。在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是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本单位的具体办事人员代理出庭,极少数案件是本单位的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而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案件为0(非诉审查案件更是如此)。形成了“民告官不见官,法官审案也不见官”的非正常局面。
笔者认为,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很多弊病。首先,对行政机关不利,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缺乏直观的了解和深入的认识,对通过案件审理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事后难以有针对性的整改,导致一些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一再出现。行政机关也无法从个案的得失上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教训。其次,因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群众会觉得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又因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容易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第三,行政首长不到庭应诉,不能真正了解行政相对人起诉的真实动机、目的和要求,难以准确把握时机,适时协调,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及时化解,易形成老案,造成信访。第四,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靠代理人汇报,了解庭审、裁判过程。按传媒学理论,信息在正常的传递过程中,也会出现减弱、失真现象。何况代理人在回报情况时,或由于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或由于表述能力欠佳,或为了隐瞒其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等原因,往往导致法庭审理、裁判过程失真,使行政首长不能真实、全面地了解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产生怀疑和误解,造成部门间的情绪对立,使案件的协调处理困难,妨碍地方整体工作的协调开展。第五,因为每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无法有效地利用这样的机会,提高整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使得很多制度难以落实。总之,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违法行为难以自纠,执法水平难以提高,司法环境也难以得到优化。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战略行目标和要求,去年中央政法委又在全国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依法行政是社会和谐的基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意味着行政首长具有法治意识、开放意识和创新意识,意味着行政首长敢于直面老百姓的胆识和气魄,也意味着当地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推进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 上一篇: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
- 下一篇: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制度的理解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