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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的基本立场(2)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2.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我国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应松年教授对其弟子有一句严正的忠告:搞行政法不为老百姓说话就不是我的学生。可见,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在应松年教授心中有多么厚重的分量。作为应教授的弟子,笔者时刻牢记导师的忠告。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项保护弱者合法权利的制度,只有把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始终放在心中,行政诉讼才会有无穷的力量源泉,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才能充分展示。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包括多方面的,有人身方面的,有财产方面的,还有教育、劳动等方面的,凡是行政诉讼法未明确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上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在赔偿方面,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给老百姓造成的直接损失都应当依法赔偿,决不能在个案中考虑行政机关的财政紧张等一时因素,对老百姓的损失不赔或者少赔。

  3.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也兼具解决纠纷的功能。因此,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必须要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博士曾经撰文批评现实中某些行政判决不重视判决对行政争议解决的现象,并强烈呼吁“行政诉讼不要搞半拉子工程”。固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是,诉讼的基本功能之一是解决纠纷,诉讼若不能解决矛盾,化解纷争,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了。实质上,我们说,解决纠纷,缓和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密切干群关系,应当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合法性审查仅仅是实现这一功能的基本标准和手段,决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实践个有一种作法,为了保证行政判决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找出该行为中某一点违法,即以该理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其他问题不作评判。撤销之后,行政机关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老百姓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再复议、再诉。由此循环,纠纷始终不能解决。这种作法形式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懈可击,但实质上,判决不解决实际问题,从而造成果诉。正确的作法应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争议的各项焦点问题必须作出合理合法的评判,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范围之内作出必要的限定,以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最终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4.维护社会正义。肖扬院长一再强调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中保持两者的统一更具重要意义。任何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不可能只有唯一结果是合法的,判决结果的非唯一性决定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只有以社会正义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据才能保证行政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何为“社会正义”,简单地说社会正义必须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基础,权衡几个合法的判决结果时,应当取对整个社会利多弊少的结果。如前所说,行政权具有双刃剑的特性,行政审判过分压制行政权的行使,可能使行政权的应有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反之,行政审判过分放纵行政权的行使又会造成行政权的滥用。如何把握好行政审判的度?只有站在维护社会正义的立场上,把案件放在整个大社会的环境中去思考栽量,才能把握适度。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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