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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行政审判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被载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审判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两者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如何保障行政审判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以及怎样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相关问题谈一点认识。

  一、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基本观念改革实质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

  由人治转向法治,同样是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必须抛弃中国历史数千年的人治传统观念,潜心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文化的先进理念,认认真真对待法治,对待依法行政,对待行政审判。决不可以将法治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为了对外交往,应付西方国家的面子上的需要。搞形式上的法治,实质上的人治,不仅不能适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WTO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还会将法治的美好理想在人们的心目中彻底摧毁。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靠的是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文艺复兴运动形成的一系列崭新思想作为先导;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都是马克思主义传播的结果;同样,没有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也不会有中国20年改革开放的巨大历史成就。因此,扎扎实实实行法治,必须首先转变观念。没有观念的转变,决不可能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

  根据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审判的内在要求,人们尤其是行政审判法官以及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必须树立以下基本观念:

  第一,人民主权的观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原本是不存在的,只是由于人都是社会的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本性上都有占据更多社会资源发展自己,甚至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赢得自己发展优势的倾向。为了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同协议,即,制定法律,将通过侵犯他人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交出不再行使,大家共同遵守。同时,设立公共的管理机构-国家,由国家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强制方式对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予以法律制裁。由此,制定法律、设立国家机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给社会每一个成员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空间。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不存在自己独立的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国家的最大利益,国家机关除了通过税收等法定的途径从社会成员收取必要的费用外,决不可以将国家“权力”变为为部门、地方、甚至个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然而。目前我国财政税费分配体制等相关制度是令人担忧的。尽管实行了预算外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但是,许多机关的执法人员工资、福利直接与罚没收入挂钩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利益驱动”型行政执法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如何从体制上、制度上保障人民的主权地位,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二,有限政府的观念。人民的权利是本源的,国家权力是派生的。只有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制定法律,法律授权组建各类国家机关,并通过法律授权,赋予国家机关以相应的权力,此时国家机关才享有了相应的法定职权。因此,西方有句法律谚语:公民可以做法律不禁止做的任何事;国家机关只能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时代变了,政府已经由过去“守夜人”的角色转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者、指导者和调控者,行政权无处不在。但是,政府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有限政府观念,却没有丝毫的改变。我国国家机关职权法定是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已经被载入《行政处罚法》,罪刑法定原则在199了年《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类推制度已经被彻底废除。因此,只要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限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实施有限政府、无限公民权的原则,将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其创造潜能提供最广阔的空间,全民族创新将成为可能。有限政府的观念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不得作出对老百姓不利影响的行为。否则,将要承担越权行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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