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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行政审判(4)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清楚、准确、全面。所谓清楚,是指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应当具体明确地在其法律文书中载明,不得含糊其辞,更不能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搪塞。实践中,行政处罚行为载明法律依据的比较多,而其他行政行为能够在法律文书中清楚地载明法律依据的却不多,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所谓准确,是指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与认定事实以及处理结果之间应当一致,所适用的法律能够准确地反映认定事实的法律性质,处理结果与认定事实能够通过被所适用法律条文恰如其分地连接在一起。所谓全面,是指行政行为的所有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处理结果都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根据,行政行为所有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都来自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存在部分内容有法律依据,部分内容无法律根据的情况。

  第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实体合法,同时要求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自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的扩张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通过行政程序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因此,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一。何谓“法定程序”?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的规定,均为“法定程序”。实践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定程序的“法”的范围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规定多散见于相关实体法律规范之中,甚至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根本未作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工作需要,通过制定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完善行政程序。法律、法规中的行政程序性规定当然属法定程序。而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属于法定程序呢?既然这些规定是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约束自行制定的程序性规范,当然应当自行遵守。因此,笔者认为,凡是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不与法律、法规的原则及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都应属“法定程序”。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定,也应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法定程序的认定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行政程序的忽视,有些法律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十分原则,例如有些法律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回避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如何回避,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回避的程序如何等具体问题均未作规定。如果在实践中,某一行政机关就是没有告知当事人回避权,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笔者以为,此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没有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的,应当不认为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的,则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四个内容,既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方面,四项内容共同构成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基本要求的主要内容。

  三、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关系

  从广义上讲,依法行政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其设定的职责权限,不得越权行政或者滥用职权,同时又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能够符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经得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审查。此时,依法行政包含行政审判;从狭义上讲依法行政仅指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是一种并列关系。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不论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两者都是密切联系,但又相互区别的两种制度。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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