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九、举证责任
教师申诉的举证责任总的来说应当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
1、申诉人:只要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证明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诉人的身份证据材料这两类证据即可。例如、某学校教师被所工作的学校停止其社保缴费的;例如一位中学校的语文教师被学校安排任教数学课,虽然任何待遇不变但该教师不同意,此时申诉人只要提交提起申诉的事由,说清申诉人的意见材料即可。总之一句话,对于申诉人而言,只要求能启动教师申诉程序的基本证据材料。
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提交能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十、证据审查与质证
教师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受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决定的正确,受理机关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断;对所涉及与本案相关的法规法规的适用作初步认定。
组织双方对所提交有证据材料质证,让申诉人对证据进行辨认与认可;让被申诉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辩解,以及让申诉当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适当、合法阐述充分发表意见。
受理机关依据职责职权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质证。
十一、申诉事实认定
认定申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经申诉当事人质证无异议。
对于经申诉人双方质证,且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受理机关应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双方持不意见的,且被申诉人不能证明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或申诉人原已认可的,不能采信。未经申诉当事人双方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受理机关应根据经采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实进行认定。
十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适用原则: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适用。
具体类型:1、基本法律;2、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3、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4、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5、地方行政法规;6、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不能适用;7、对于立法法实施以前的规范性文件,处于上位的,且不与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冲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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