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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十七、教师申诉的代理

  既然教师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申诉人应当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对于被申诉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甚至行政机关,由于他们与申诉人之间本身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一旦提起申诉,被诉人就负有义务参加、并接受受理机关的调查、举证。因此,被申诉人应当自己参加,不能委托代理人。如果后面进入行政诉讼,被诉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十八、申诉教师启动救济途径的期限

  1、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形:

  (1)、不服行政复议后的起诉: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诉处理决定书》未载明诉权与起诉期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4、申诉人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

  《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复核: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程序规定。

  十九、申诉教师救济措施选择与程序启动

  1、对于复核,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此途径形同虚设,建议不要采用。

  2、行政复议: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复议期限的,申诉教师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诉讼: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处理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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