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6)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与一些人的担心相反,本文采取的实证视角并不使法律条文丧失意义,因为它们在法律争辩中是有力的论据;这种视角也不会使学者对规则的强调丧失意义,因为他们参与了法律的议论,并深刻地影响共识的形成;这种视角也不会使学者对法律规则的阐释丧失意义,毕竟它在大多数情况下为我们了解法律提供了指南;这种视角更不是为恣意枉法提供借口,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能够对应当适用的规范达成共识,而违背共识就是违反法律。
(三)法律教科书的另一种写法
本文的研究对法律教科书的写作可能还有一点启示。还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例。大多数的教科书,包括一些提供给法学院学生的教科书,写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一律从法条出发,加以演绎注释。这本身没有什么不对,不同教科书要面对不同的读者,自然会有不同的写法。
但是,这种紧跟立法、总是注释“现行法律”的写法,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必然是一幅静止的图画,仿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该如此,而且从来如此。在“2000年解释”颁布之前,逐条注释《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的内容;在“2000年解释”颁布之后,当然要注释该解释。这很可能使作者面临一个尴尬:“2000年解释”用一个概括条款取代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逐项列举,使后者变得可有可无(在例举的意义上解释第11条的内容,又远远不能穷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它的过去,也将有它的未来。这些是否应当告诉读者?
这幅图画往往又过于简单,很少涉及实践中的分歧,除了看图说话般的简单案例,几乎没有一个有争议的新鲜判例。当然,我国不采判例法,法律教科书也不象学术论文一般争辩某个标新立意的观点,而是描述法律共同体业已形成共识的观点,也就是“写通说”。但是,法律共同体本身常常充满分歧,司法实践可能形态各异,而智慧往往隐藏在争论中,法律的未来潜伏于个案中。
行政诉讼受案实践的变迁被掩盖了,实践中的分歧被舍弃了,鲜活的个案被忽视了。这会是一幅真实、生动的图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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