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演变及定位(9)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27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8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9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01990年3月26日公安部发布。
31从这种意义上,确实也可说,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一种“执行”行为。有的国家与地区的“行政执行法”之所以把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相对应的这一“即时强制”行为纳入“行政执行”范畴,也正是基于这种道理。但在我国不便这样做,否则,就会把“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混淆。
32本章后半部分我们会有专门的地方讨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分界。
33“行政救助”被教科书首次列上“户口”的是王连昌主编的《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第十二章第二节。另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十一章第七节。
34(台)李建良:《行政上即时强制之研究》,载《1998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第269页之下。
35如朱新力在其《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7月第1版)一书中认为:“静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包含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除外还有非执行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动态的行政强制措施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与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相互交叉和包容的关系,没有动态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无法实现,但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仅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部分。”(P.209)
36这个思路就是: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行为;所以“行政强制法”既要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也要约束“行政强制执行”。
37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二)项与第66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架构表明:它们两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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