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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合理性标准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对自由裁量行为进行任意的、无限度的司法审查,而是存在程度的问题。一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的目的不是要以司法权替代行政权,而是制约行政权。合理性审查之所以必要,是“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对行政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行使权力”,[xi]尽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情。那种认为合理性审查就是要由司法机关寻求最合理、最完美行政决定的思想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的程度问题应当通过合理性标准的具体化来体现。也就是说,对自由裁量行为能够审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合理性审查的具体标准的确立。因此,确立合理性审查的具体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如德国的比例原则、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不合理”的表现,如目的不当、专断与反复无常、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和未考虑相关的因素、不作为和迟延等,从而使合理性审查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为了避免合理性审查标准的漏洞,增强合理性审查的灵活性,我国还应尽快建立判例法制度,以适应行政案件多样化、复杂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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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9页。

  [ii] 杨蔼、陈良刚:《WTO与我国司法审查标准》,《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iii] 杨蔼、陈良刚:《WTO与我国司法审查标准》,《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iv] 甘文:《WTO与司法审查》,《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v] 皮纯协、胡锦光:《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vi]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41-742页。

  [vii]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85页。

  [viii] 周汉华:《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ix] 马怀德:《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x] 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

  [xi]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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