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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诉讼案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三、基层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协调联系问题

  基层法院所面临的案件情况总是千奇百怪、千差万别,而层出不穷的,按照最高法院、高院、中院要求,总的来说一句话“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看似很简单的一句话,可让基层法院绞尽脑汁。

  按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说法是:办理任何一个案件,法律是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还要考虑情理、道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因素。不仅实现法律价值,而且要实现社会价值,不仅要考虑个案的处理,而要考虑可能造成的普遍影响的好坏,二者的有机统一是行政审判的追求的最高价值。当然在这里面,有些案件,或者说有大部分案件,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或者说可以基本达到这样的要求。但两全其美的事不可能件件都成功,况且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这本来就是一对矛盾。有些个别案件是必须要在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的,必须要有一方作出一些牺牲。可如何选择,是一个不好把握的问题,我们基层法院有时作出的选择,往往得不到二审法院的肯定,因为二审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具体情况和处境不甚了解,可以说他们站得高,处得远,可以涉身世外,因此往往就案办案的情况还要多些。基层法院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为了避免与二审法院在认识上不统一而造成改判,发回重审的出现,就得一案一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长年累月地到二审法院去请示、去回报、去协调,有时出现“一审法官审案,二审法官下判”的怪现象,这使得基层法院的法官觉得办案太累,而有时稍微没协调好,结果往往是改判或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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