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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从上面多种定义不难看出,学者们在研究创新的概念时往往将创新的动态过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混合在一起进行侧重点不同的诠释,把所有层次的创新都以技术创新的概念来统称。仅就单纯的技术创新层面的定义来看,英国学者弗里曼和我国政府的官方定义较为合适。而美国学者缪尔塞的定义最符合本文对于创新的动态完成过程的思考。本文认为,创新是知识创新在实践中技术手段的实现并最终形成社会制度的动态全过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创新活动发生、发展直至完成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定义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三者的动态结合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创新。在探讨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必须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加以分析。创新作用与知识产权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从知识创新到最终形成知识产权制度的全过程。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来理解,知识创新是使知识产权权利存在的基础。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制度来理解,那么应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就是人类的知识创新。而科学创新、管理创新等分属各个领域,和知识产权并不发生法学意义上的联系。

  二、知识创新的两个系统

  在创新的三个层面中,知识创新是创新的最重要的层面,是“智慧之火”,是水之源,木之本。知识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基本认识。有学者认为首次出现的知识创新词语组合是十多年前Entovation International公司注册的商标“知识创新”——Knowledge Innovation.(注:马驰等:“也谈‘知识创新’”,载《华东科技》1998年第9期,第23页。)知识创新的首次结合出现在知识产权的视野里,似乎预示着知识创新对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呼唤。通常认为,将知识创新进行完整定义的是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学者Debra M. Amidon于1993年提出的见解,他认为知识创新是:通过创造、演进、交流和应用,将新的思想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以取得企业经营成功、国家经济振兴和社会全面繁荣。1997年,该学者在其专著《面向知识经济的创新战略——认识的觉醒》中将知识创新上升为知识创新战略。(注:见注释(11)。)

  在知识创新中,各类知识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更新和完善,以及从无到有、去粗取精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正是这种知识创新特有的前进过程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创新,知识创新并不以其主体的社会层次为划分标准。但是,在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完成制度创新动态全过程的时候,制度这一上层建筑的抽象系统却人为地按照知识创新主体的社会层次的不同对知识创新的完成区别对待。因此有学者也称来自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群的知识所形成的文化分别为精英文化(上层文化)和通俗文化(下层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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