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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17)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三)工业产权资本化的附加条件合理工业产权资本化是市场主体向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一方面是节约出资方有形资产的投入,获取预期的收益;另一方面是充实所投资企业的资本,使其借用现成的专利技术和名牌商标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工业产权资本化对出资和接受出资的各方都是有利的,用工业产权出资必须以公平合理为条件。实践中,为了维护工业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实现企业目标,工业产权出资方常常要附加一些条件,如要求接受工业产权出资的企业保证专利商品或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维护名牌商标的信誉等等。但禁止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必须购买其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要求同时购买或者接受其不适当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要求必须雇用其指定的管理人员;不合理地限制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再购买或使用他人相关的工业产权;不合理地限制所投资企业使用该工业产权的商品销售渠道等。

  (四)承诺自己在相关权利上受到限制依照我国现行工业产权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以工业产权转让方式出资,必须承诺两点:一是工业产权整个转让出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同理,专利权转让亦应就整个专利技术作完全转让,不能只转让其中的某一部分。这与专利许可使用可以部分许可不同。二是以工业产权转让方式出资必须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关于商标权可否部分转让出资,虽然我国商标法有必须“一并办理”的规定,但值得商榷。实践中,众多企业尤其是名牌企业推行“名牌延伸”策略,一件商标往往注册使用于几种甚至更多种商品或服务上。从理论上讲,该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目的是可以将该商标进行部分转让出资的。例如某企业将A商标分别注册于甲、乙、丙三种商品上,后来该企业因故停止生产经营丙商品,致使使用在丙商品上的A商标处于闲置状态,此时,该企业在不影响自己对A商标在甲、乙商品上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用在丙商品上的A商标转让出资给其它企业。对此《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7-19条有“商标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可以连同企业经营,也可以不连同”的规定。香港《商标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转移可以是全部商品或服务注册的专用权的转让或转移,也可以是部分商品或服务注册专用权的转让或转移。受让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地得到原商标权利,都有权对侵犯了自己享有的那部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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