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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8)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以工业产权转让方式出资,双方一旦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那么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就成为合法的工业产权权利人,享有工业产权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专利申请权不能用作出资,因为它实质上不是知识产权,而是知识产权期待权,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必须具备《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接受专利权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专利法》对专利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企业接受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投资,必须具备相应的商品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接受工业产权投资,必须保证使用该工业产权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工业产权出资方也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出资方用商标权或专利权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权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出资方如果已将该工业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办理投资转让以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工作,不得因用工业产权投资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全民所有制单位用持有的专利权出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用专利权向外国转让投资,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转报国务院主管机关批准。另外,“从我国《公司法》的条文来看,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得以货币以外的实物、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但未规定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是否可以货币以外的方式折合股款。应当认为,我国不允许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在公司合并时当属例外。”

  以工业产权许可使用方式投资,是指工业产权权利人保留工业产权所有权,而仅让渡专利或商标的使用权给被投资的企业作注册资本,在投资协议中,由双方具体约定使用权的内容。出资方以工业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如果是独占许可,则出资者不得再以该工业产权向第三人投资,也不得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工业产权;如果是排他许可,则出资者可以与所投资的企业同时使用该工业产权,但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以此工业产权向第三人投资;如果是普通许可,则投资者保留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向第三人投资等权利。工业产权实施权具有资本的属性,能用来创造新的价值,所以可以用来投资、设质。在日本商标法第34条中,就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或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均可设定为质权标的的规定。“在技术贸易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即‘卖专利’)的情况非常少见;希望得到先进技术的人,通常也只想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很少有人会去‘买’别人的专利,因为买专利要比只取得使用权的花费多得多。”因此,以工业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和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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