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9)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1998年12月23日,欧盟执委会通过并颁布“欧盟内部市场电子商务信息社会服务法律构架”的指令草案,提出信息社会服务的概念,覆盖了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行为,涉及到区域内部市场规划、硬件设施提供者、商业信息传播、网上电子缔约、媒介的责任、行为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要求各成员建立完善的环境,妥善利用电子传播媒体,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这一草案于1999年5月征询欧洲议会的意见,9月1日由欧盟执委会提出修正案。
1999年2月,欧盟提出了建立协调全球通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国际宪章的建议。
1999年12月13日,欧盟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指令》(1999/93/EC),2000年1月19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要求各成员于2001年7月19日前完成国内法相应的修改。
2000年6月4日,欧盟批准和美国签订的《安全港协议》,保护客户个人资料和信息。
2000年5月4日,欧盟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框架指令》,6月8日公布,要求15个成员国在18个月内贯彻这一指令,这一指令将成为促进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法案,大大推进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预计年底欧盟还要出台数字版权保护、电子货币和金融服务等法律提案 .
2001年3月下旬,欧盟执委会通过电子通讯服务规范新结构指令草案中关于网络市场分析与评估的准则草案。
9、日本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1996年,日本成立了“日本电子商务促进会(ECOM)”。
1997年11月,日本通产省发布了题为“改善电子商务环境”的法规文件。
1998年3月,日本电子商务促进会(ECOM)制订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智能卡应用准则(接触/非接触)”、“认证主管部门(CA)准则”、“交叉认证准则(初始版)”、“私营部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信息保护准则”、“虚拟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准则”、“电子公证系统准则”等一批准则,并于1998年4月制订了“智能卡电子货币系统的安全标准” .
1999年6月1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通信监听法》,送交参议院审议。
1999年11月,日本邮政省、通产省和法务省联合起草并公布了“与电子签名和认证有关的法律条款-促进电子商务并为基于网络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奠定基础”政策文件。
1999年12月,日本产业界、学术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组建了“下一代国际互联网政策研究小组”,由日本电信局牵头负责。该小组于2000年6月提出了“数字化日本的起点-行动纲领”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与网络基础设施有关的政策、与技术平台有关的政策、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在电子商务政策部分,对电子签名及其认证系统的法律地位及效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跨国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等,提出了系统的立法建议。
2000年5月24日,日本通过了《电子签名认证法》(共计47条),5月31日公布。2001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相关法律》(电子签名认证法) .
2001年3月,日本通产省提出“有关电子消费者契约和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法律案,针对B2C中因电子消费者契约中经常由于操作失误引起纠纷,而按照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往往被认为有重大过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对日本民法第526条第1项、第527条作出特别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10、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1988年,澳大利亚在其私权保护法中已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1998年3月31日,司法部长提出《电子商务:建立法律框架》的报告。1999年澳大利亚通过了电子签名法。1999年12月,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ETA),提出了在电子商务中的媒体中立性原则和技术中立性原则 .

- 上一篇:网络知识产权应当保护
- 下一篇:cn补偿金制度:数字环境下版权制度的必然选择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