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cn补偿金制度:数字环境下版权制度的必然选择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一、数字技术对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冲击

  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制度的发明,一方面是为了对知识的生产者进行必要的保护,以激励其生产更多的知识,另一方面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增加社会的有效知识存量,避免知识生产者的重复劳动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追求全人类对知识财富的利用并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进步和提高。

  由于知识产品有别于传统物品的特性而使知识产权成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传统物权那种“控制物以实现物权”的方式无法适用于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具有外部性,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使得知识成为容易被模仿和侵权的对象;知识产品具有可复制性,它可以便宜地大量复制,复制品与原件的内容是完全一样的,但成本却十分低,甚至接近于零;知识产品具有可供同时消费性,一个知识内容可以为无数消费者同时或连续地共同消费;知识产品还具有可学习性和继承性,学习是获得已有知识产品的一条重要而且经济快速的方式。[i]

  知识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知识财富的共同性和继承性决定了知识的生产依赖于前人创造的知识财富,任何知识成果既是最终产品,又可能是中间投入产品,而知识要成为新的社会财富,则有赖于知识是否得以传播,那种不能流传于社会的知识,由于没有增加全社会的知识存量并且未被社会所有效利用,只能视为没有。所以,知识产品不应当藏于深山而应当造福社会。

  从社会有效知识存量增加及利用的效率来看,学习知识产品的成本比进行重复研究、创造的成本要低得多。最先创造的知识成果有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可以迅速而大规模地复制传播,既使创造者本人得到对生产知识投入的补偿,又可以使知识成果达到传播和被广泛利用的目的。

  随着传播技术手段的发展,著作权的权能也得到不断的开发和完善。对作品有多少种可能的使用形式,其作者就有多少种使用权。著作权制度中各项权能的发展变化就是应对传播技术的发展的。现代社会,尤其是数字网络时代,作品的传播手段和方式更是日新月异,一部作品所具有的知识产品上述几大特性更是被彰显到极致,作品被数字化在技术上轻而易举,复制无数份并在瞬间传播至全球任一电脑终端,仅需轻轻一点鼠标,可以说,没有成本,更无需费时费力。所以,著作权的权能在随着技术发展不断丰富、扩张的同时,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也变得越来越困难。

  由于知识的外部性及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数字网络时代来临时,如果法律尚定性为侵权的行为已经成为普通人群的消费习惯,著作权人还莫视现状,坚守权利本位,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要求所有作品的使用均需按照传统法律的原则,事先取得授权,那么,由于侵权行为的分散和普及,使权利人的维权行为无从下手,从而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同时,还会因为法律的过于严苛,造成“全民入罪”的状况,由于法律无法得以执行而使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损害。

  二、著作权法的社会功能:平衡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著作权制度就是人们在促进知识产品生产与传播中平衡各方利益以求得最大社会效益的一种法律制度上的安排。当然,我们承认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但这种私权的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知识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保护不足,则创造者的热情将会随智力创造成果收入的减少而减少,保护过度,知识成果的传播受到阻碍,从而使创造者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成本增加,作品的使用者也会陷入动辄侵权,信息获取量严重不足的境地,同样不利于知识的生产,也不利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推广。著作权法的历史就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在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之间不断打破平衡又不断寻求平衡的历史。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