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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补偿金制度:数字环境下版权制度的必然选择(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那么,这个平衡点是如何确定呢?美国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权利配置说”从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科斯对于权利冲突的问题,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权利的相互性。科斯在分析公害施放者对其引起的公害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时说,“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 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也就是说,表面看来,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但如果换一个角度,并且不预先假定哪一方的权利更为重要,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我们满足原告的请求,就侵犯了或要求限制被告的权利。因此,无论法院的最终决定如何,只要它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ii]

  如果承认权利的相互性,我们就会发现,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给某种权利以绝对性的救济方式是不妥的,在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的思路总是认为,无论侵害来自于何种理由,首要的是保护受到侵害的合法权利,所以,法律选择的第一救济手段是停止侵害。按照权利的相互性原理,人们是否可以更进一步地接受这样的观念: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考虑侵害行为者的社会利益更加重大,而予以忍受,并以获得一定的补偿或救济为满意呢?

  用这一理论来考量数字技术下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与著作使用人利用作品权利的关系,我们看到,由于数字网络时代,信息纷繁复杂,人们接触作品的手段更加容易,机会大大增加,为某一特定目的对大量作品进行重新的编排、加工,或是仅收集编入不同的数据库,这样的行为已经十分普及并对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面对海量信息和无国界的网络世界,按照传统著作权法中取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才能利用作品的要求已经不可能。这时,还将权利冲突时的初始权利仍然配置给权利人,是不现实也没有效益的。考虑到作品创作的目的在于传播,作品只有传播才能造福于社会,以及人们学习、利用知识产品的需求,将初始权利更多地配置给作品使用人,放宽对作品授权使用的要求,转而加强对使用者进行有偿使用的管理,使使用者能够合乎自己意愿地、有偿地利用作品,而创作者在授权许可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能取得经济上补偿,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益的制度安排。

  三、补偿金制度是数字环境下权利实现方式的一个必然选择

  其实,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冲击并非始于今天的数字网络时代。20世纪中,录音机、复印机等一些能够轻易并且大量复制作品的机械产品的发明,也一度引起了著作权人的担心和恐慌,甚至音像制品产业的代表曾经以诉讼的方式企图阻止录音机进入家庭,实践证明,一项有利于社会的技术的发展是无法阻挡的,最终在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产生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即补偿金制度。它通过权利人放弃难以实现的许可使用授权,转而以实现获取报酬权为主,使用者无需费时费力寻求授权,但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作品的代价,给权利人以补偿。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数字网络时代,一些新的硬件、软件甚至技术模式也开始具有对作品进行重制、扩散的功能,如刻录机、MP3软件、网上作品的下载、搜索引擎的查找、P2P软件和电子邮件对作品的扩散、数据库软件对作品的自动分类、集成等等,在涉及作品的著作权时,如果都需要事先取得授权,更是难以实现,那么,引入补偿金制度,以推定著作权人有传播和同意他人利用作品的意愿为前提,对使用者征收一定的补偿金,给权利人以补偿,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

  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是实现著作权中最重要的内容,著作权法不应当只是消极地赋予著作权人排除或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而是应该积极地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制度,使著作权人可以顺利地得到创作作品的回报,同时又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付费后方便地接触使用他人著作,这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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