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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与知识产权(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第三,在著作权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它不保护作品的内在思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    形式。思想从来都不能用法律调整,法律不应当也不可能垄断思想。对于普通作品,同一思    想可以有多种表达形式。因此,对表达形式的保护不会造成垄断思想的局面。著作权法中各    项规定无不贯穿着这一基本原则。比如,单纯传达事实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就    是一例。简言之,可有多种表达形式的客体不应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其表现形式极为有限,有时甚至只有一种选择。这一特点在前面已经    详述。将这种只有有限表达形式的布图设计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显然是不妥的。从原则    上讲,突破了这些限制的布图设计也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种任设计人个人意志自由    挥洒出来的布图设计是没有工业实用性的,使用这种布图设计也难以造出集成电路产品来。严格说来,它已不再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是一种“抽象的作品”。

  第四,依照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他人的作品。由   此可以推知,实施“反向工程”的行为是违背著作权法规定的。然而,在集成电路产业中,反向工程技术已为世界各国厂商所普遍采用。

  虽然著作权法中也有合理使用的规定,但合理使用只适用于复制他人作品的一部分,而  反向工程则可能复制出他人集成电路的全部布图设计。依著作权法,在原作基础上进行改编  的权利应当属于作者,而实施反向工程的最终目的则可能是要对他人的集成电路作出改进。如果依照著作权法将这类行为视为侵权,就对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十分不利,故而,简单地适用著作权法中有关复制权的规定是不妥的,应当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实施反向工程的特许,这是对复制权的一种限制。

  事实上,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反向工程的规定,类似于专利法中关于改进发明的规定。  作为工业产权客体的专利技术是对社会公开的。设置专门的公开渠道,是为了便于他人在现  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更新更优的发明创造,这是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而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的保护中,不宜专门设立公开渠道,对反向工程的特许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与专利法中的公开  程序等效的作用。可以认为这是对公众利益的一种补偿。所以,法律当允许有关当事人以分  析、研究集成电路的技术特性为目的而复制他人布图设计的行为。

  四、其他有关法律对集成电路的保护

  由上所述,专利法或著作权法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除  了这两种法律之外,其他一些法律也可在某些方面起到保护集成电路的作用。

  实用新型法是与专利法最为接近的法律制度,因此在保护集成电路方面它也存在着与专  利法同样的问题。在国际上,专利法通常仅指调整有关发明专利的法律,换言之,发明与专  利常作为同义语(见巴黎公约第1条),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有专门法律予以调整。我  国专利法在立法过程中,出于国情的考虑,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并列入专利法,称为实  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另外,实用新型多为一些比较简单的小发明,因此其保护措施  也相对简单一些。并且,像布图设计这种尚不能构成产品的对象通常是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予  以保护的。而现实中一些不法厂商正是靠窃取、倒卖或仿制他人的布图设计大发横财,如果  对集成电路的保护仅仅停留在集成电路产品上,而不直接保护布图设计,那么集成电路的保  护也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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