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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关系(6)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三)、利用我国在知识财产中的若干优势,加速建立保护我国国家利益的有关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技术进口国,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但是,在遗传资源、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方面,我国却占据一定优势。而从目前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看,发展中国家对生物多样性、传统资源、传统知识等客体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建立关于生物多样性和其他遗传资源的法律,对于这方面的利益加以保护。[30] 在生物技术、基因技术以及医疗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的今天,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获得生物多样性资源、人类基因资源和传统文化资源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可以通过建立有关法律,分享使用上述资源的利益或者保护上述资源不受损害。同时,在国际上,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使对上述客体的保护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扩大到生物和基因技术,也导致生物海盗行为频频发生。因此,在我国生物和基因资源十分丰富的国情下,尽快出台关于基因研究的知识产权政策,坚持对于“发现”不授予专利的原则,保护我国的基因资源,使专利权只授予那些将基因序列具体功能进行开发的发明人[31],必将有利保护我国以及其他发展国家的国家利益。

  建立专利以及计算机软件的信息及时公开制度。研究表明,在专利领域,发明人的申请是有客观规律的。在技术发明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专利战略的实施。专利申请既能反映技术发展的规律,也能反映市场占有趋势。哪个领域的专利申请急剧增加,一般说明这一领域在这个时期内是技术发展的方向。[32]哪个国家的外国申请量急剧增加,一般就反映了外国公司对这个国家市场的重视程度。计算机软件开发实质上是技术开发,也遵守上述规律。跟踪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瓜分的趋势是建立安全制度的基础。一方面,掌握新的技术发展方向可以使我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盲目投入技术研究的资源浪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科研机构和外国研究机构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另一方面,追踪市场动向也为我国企业实施其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维护经济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分行业、分技术领域,对重点企业、重点技术进行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在竞争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化,可以促进充分的市场竞争。

  (四)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以合作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使之有利于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

  2、在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的同时,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合作,避免过度的制度竞争。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方面有着共同的需求。因此,发展中国家往往“以市场换技术”,但是,这种战略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制度优惠上互相竞争,最终形成的国际秩序往往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安全。因此,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上达成较为广泛的共识,建立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战略同盟,进而确保知识产权的国际秩序相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是极为重要的。当前,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两个阵地,特别是利用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多数地位,影响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进程,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进而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针对我国国情,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下建立中国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知识产权安全制度。

  1、在有关国家核心安全的技术和产业领域实行特殊政策。例如,农业和粮食安全对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我国有13亿人口,粮食问题必须在较大程度上自主解决才能保证国家的最终安全,另一方面,我国有近70%的人口是农村人口,其中有近四亿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农业问题也是个极为重要的政治问题。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如何保证农业和粮食安全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讲,“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非常困难,私人通常不愿意在改良作物品种和耕作方法方面投资。鉴于此,发达国家为建立农业研究开发与技术推广体系花费了大量钱财。这种以公共品方式提供生物技术的体系的发展,使土地节约型技术的供给成为可能。”[33]“仅仅依靠农民和肥料供给工业中的私人企业家追求利润的努力,这样的科学为基础的农业的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确立和保护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通常是困难的,所以很难从私人部门动员足够的投资来改良作物品种和耕种方法。由于这一原因,像美国这样的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来建立公共支持的农业研究和推广体系。“这种以公共品方式提供生物技术的体系的发展,是诱致性制度创新的一个例子,它使体现农民要求的新的土地节约型技术的供给成为可能。”[34]可以看出,尽管有植物品种保护的有关法律,但是,从实际效果看,以明确新品种产权保护的方式并不利于农业新品种的产生;另一方面,植物新品种保护确实面临着客观困难。由于我国农业的主要是一家一户的小农业模式,每个农民都是最终用户,传统的权利人获益方式也确实难以得到保护,因此也难以在我国农村应用。新品种保护的有关法律难以起到刺激发明和科研的作用,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强制许可条款具有的威慑力量就十分有限。建议我国在新品种保护领域建立公共专利制度,参考发达国家在农业新技术研究的办法,以国家投资为主,所形成的成果归国家机构代表国家持有,国家建立对发明人和发明单位的奖励机制,同时无偿向农民推广。而在国际贸易中,则由有关机构代表国家对所持有的专利收益,将收益转化为对农业技术和新品种的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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