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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信息产权”(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二、作为物质属性的信息的特征

  信息与知识的关系,在2003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上《知识产权解析》一文对此曾有专门的阐述。但是此文关于信息的概念也引起某些学者的质疑,并举例反驳。12 然而笔者发现:论者均以常识为思考的起点,但是结论大异其趣,这恐与某些思路的中间推理环节概念混淆有关。在此,笔者主要仅针对这些质疑就某些观点予以释明。

  (一)与物质、能量不可分离的信息

  不仅在自然科学界,法学界也已视物质世界是物质、能量和信息三者构成为基本常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实际上不过反映是客观世界的要求而已。在牛顿时代,自然科学主要把物质世界作为质量来研究,认识了物质的质料方面的特征。至十九世纪,科学关于能量方面的研究有很大发展,发现了能量守恒定律,二十世纪初,又研究确定了质能间的守恒关系。但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系统科学则侧重研究了物质的另一属性-信息。法学上,其发展步骤也有异曲同工之妙:私法的财产关系最初调整有体物。后来,电热等能量也被归于物权法上物的范畴。最后,信息的问题也被提出来了,并且与知识产权发生了关系。但是问题也似影随形地出现了:信息被想当然地认为是知识产权的对象。

  “信息”是信息论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概念,学术界对信息的定义林林总总不下十数种,但信息作为物质世界的属性已是共识。维纳说:“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13 这表明三者并列且无法脱离的关系。信息论也认为信息是事物过程变化的显示,并且是系统有序性的显示。比如地震前的鸡飞狗跳和蚂蚁搬家等,是一种前兆信息,但它是有序有组织的。否则,这过程的显示变化如果无序混乱,比如杂乱的噪音,乱码的字堆等则毫无意义。从信息论的角度言,信息的这种有序性组织性与热力学中“熵”的含义正相反,也是基于此,有人认为信息消除不确定性,带有知识的性质。14 但是,以哲学观念,既然信息是物质属性,无序混乱的过程显示本身也是一种物质运动状态,如熵增,它无疑也是信息,显示的就是“熵增”自己的状态,又如噪音显示有东西发生噪音这一事实,而乱码字堆也显示有人打出这些字堆等。由此看,信息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按笔者理解,它就是金岳霖先生所谓的知识的对象之一“事实”。物质是无限的、不断变化的,而任何物质无不包含信息,信息因此也自然是无限的、不断变化的。它只是物质质料和能量的天然的描述者,是个抽象的存在。它与知识有关,但绝不等同于知识。

  物质是不灭的,能量是守恒的。然而,信息只能是可被认知的,基于这种客观事物的认知产生的却是知识,但已如前述,这并不是知识的全部。除此,还有人们基于对主观的思想感情的意念的图案或结构即“理”产生的知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只是基于“信息”(即事实)和“理”的认识而被表达出来的某些知识的其中一部分。人们不可能象对物和能量一样直接在物理上控制利用信息,而只可在认识信息,使之变为认识者的知识后,人们在对其掌握的知识予以利用。这也就是为何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也就是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之所在。同时也只有正确符合客观事实的认识才有价值。

  所以说,信息既然作为物质属性,与物质质料和能量不可分离,是客观的物质世界的实在,而认识则是属于主观的精神世界的思想。诚然,认识变为知识后也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但这种第二性的知识之存在显然不能等同与作为第一性的客观事物存在本身。在这种意义上,信息固然可以理解为能被共享,是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阻止另一个人认识某事物,但基于这种认识产生的有创造性的知识在被表达出来后则有可能被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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