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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之影响(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因此,我国法院不宜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应适用国内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当然,在适用国内法的同时,我们应了解TRIPS协议的立法精神、内容、原则和要求,更好的适用国内法,从而作出不违背TRIPS协议要求的判决,树立我国法院的权威。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于赔偿,TRIPS协议提出三个要求:(1)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支付足以弥补权利人所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费;(2)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3)在适当的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和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

  赔偿损失,是各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救济方法,对于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和范围,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赔偿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侵权人对于给权利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负责全部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是以权利持有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或者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或者以不低于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的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为标准计算赔偿;赔偿的范围既包括权利持有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被侵权人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调查取证费、委托律师费等。我国法律还建立了“法定赔偿”制度,即在难以查清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时,在人民币5000元至30万元之间计算赔偿。对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造成权利持有人财产损失,不给予补偿将难以弥补权利持有人的损失时,法院也可以责令行为人从获利中适当给予权利持有人经济补偿。

  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我们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做法是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的。但这些做法主要是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没有形成法律上的规定。关于审判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我国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的制裁还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赔偿偏低;另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的赔偿标准有持续攀升的趋势,有违公平原则。尤其是对于无过错的当事人,责任偏重。由此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标准不一,故以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为妥,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三)关于禁令和临时措施的适用

  1、禁令

  TRIPS协议第44条规定了禁令制度,即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尤其是海关放行后,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所谓“禁令”,实际上就是停止侵权,是对即发性侵权行为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命令行为人不得为某种行为。但禁令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适用,即在某些情况下,禁令不适用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第三人,这是对成员国政府的一种照顾。被侵权人可以寻求支付使用费或赔偿费。

  2、其他临时措施

  TRIPS协议第50条对临时措施作了规定,包括(1)查封、扣押等诉前保全措施;(2)禁令;(3)证据保全,即司法机关对可能灭失或者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固定和保存。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禁令,可以防止或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扩大和继续;诉前保全行为则可以保存和固定可能灭失的证据,为认定侵权行为提供基础,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及其改进

  (一)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非常重视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通过对几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几次较大的修改,已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执法机制逐步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法律实施状况良好,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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