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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探析(7)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综上,笔者以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应制止目前某些报刊貌似合法实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侵权行为。至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趋向保护个人、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公共利益,以及最大限度地抑制传播强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与例外

    同为《著作权法》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时正值中国入世,知识产权保护“竞高”与“超标”[17]之时,其中的权利限制条款,比《著作权法》缩减了许多。即仅有第17条“学习和研究”,且局限在“软件内容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狭小范围。希望这种情况不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出现。一是因为互联网络的特点,缺乏“法定许可”可能导致太多的侵权;二是从中国比较落后的网络环境考虑,太高的保护标准不利于中国信息产业与网络的发展。此外,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国信息作品保护偏高,可能给国内传媒产业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范的限制与例外,既要正确处理传播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即保护著作者的合法权利,也让互联网的主人——广大网民在知识与技术一日千里的时代里得到最大的益处;又要正确认识著作者传播权利与网络垃圾传播的关系,对网络垃圾给出准确的定义,制止电子垃圾在网上的传播,不让种种相关的网络垃圾借传播权利而危害社会,特别是对一些恶意骚扰的邮件炸弹,一些政治、色情的宣传,应通过严厉的法律手段制止其传播,以免损害国家与民族利益,茶毒青少年。

    注释:

    [1][2]参见《蓝羽毛网络技术中心告搜狐侵权案》,// WWW.rwmrwm.myetang.com.cn/gnhlwqqal.htm

    [3]参见《新浪欲擒“狐”昨日上公堂》,《法制日报))2002年7月17日,第3版。

    [4]参见《新浪打赢搜索引擎案检索服务不算侵犯版权》,// WWW.law.westcn.com/jdal/jdal/121906.htm

    [5]参见《htdig搜索引擎软件的CGI漏洞》 ,// www . Inns . net/ article/ db/ 138. ht m

    [6]参见《Linux的nfsd漏洞》,// WWW.cnns.net/article/db/90.htm [7]参见王范武:《网站链接引发讼争译著作者状告搜狐》,// WWW.rwmrwm.myetang.com.cn/gnhlwqqal.htm. [8][10]参见张玉瑞:《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年版,第78页,第94页。

    [9]参见《<大学生>状告“首都在线”案分析::网络侵权欲说还休》,//www.law2cn.com

    [11]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的“首都在线”网站为网民们免费提供网络空间—个人免费主页,在众多的免费主页中,有个名为“考研”的个人主页将《大学生》杂志出版的增刊《考研胜经》私自上载,《大学生》杂志社认为“首都在线”作为免费个人主页空间的提供者,理应对此承担责任,因而将其告上法庭。参见《<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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