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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1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欧盟委员会的《版权指令草案》是对成员国的一般性指令,因而只规定了制裁和救济方面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则由成员国的法律做出。而日本在1999年6月15日修订的版权法中,则具体规定了对于规避技术措施和侵犯他人权利管理信息的民事和刑事救济措施。根据规定,对于故意增设虚假权利管理信息和故意除去、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对于由此而严重侵犯了著作者人格权、著作权等权利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徒刑或3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对于以获得商业优势或盈利为目而规避技术措施者,可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美国1998年10月的《数字化时代版权法》,既没有规定版权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也没有规定侵犯有关权利的救济。这是因为,既然版权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可以从既有的权利中解释出来,那么,有关既有权利的救济措施也可以适用到网络环境的侵权中。所以,《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只针对侵犯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在民事方面,对于侵犯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法庭可以下达临时性和永久性禁令;可以在诉讼中扣押任何设备或产品;可以判决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够偿;可以允许追回诉讼费;可以判给胜诉方以律师费?可以下令改装或销毁任何设备或产品。

    在损害赔偿方面,法庭既可以判处实际损害赔偿,也可以判处法定赔偿。实际损管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犯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没有计算在实际损害赔偿中的侵犯者所获得的利益。法定损害赔偿以每一次的侵犯行为为计算单位。照相规定,每一次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法院可判处200美元以上2500美元以下的赔偿金;每一次侵犯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法院可判处2500美元以上25000美元以下的赔偿金。

    此外,对于法庭判决下达后的3年以内的再次侵犯者,可将损害赔偿的额度提高至3倍。

    在刑事方面,对于故意侵犯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商业优势或个人金钱所得,如果是初犯,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如果是再犯,则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0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关于两种犯罪的诉讼时效,均为5年。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在说到侵犯技术措施或版权管理信息时,使用的是违反法律的violation,而不是侵犯版权的infringement.这样,美国版权法在禁止有关行为时就使用了两个词,一是侵犯版权的infringement,一是侵犯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violation.在美国法律中violation一般是与tort相联系。与此相应,《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就在美国版权法中创设了两种与infringement不同的tort.例如,美国版权学家尼莫在谈到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时曾说:“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法案,增加了一种全然不同的未经授权而规避的侵权(tort)。”

    Tort和infringement虽然都可以翻译为汉语的“侵权”,但二者在英文中是有区别的。据《布莱克挖律辞典》,tort是一种私法或民法意义上的,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但不包括违反合同。违反了法律对一段人所设定的义务就会构成toIt,例如侵犯了他人的某些合法权利,违背了某些法律要求的社会义务并使他人道受了损害等。Tort由三个要素构成,既被告对原告负有某种法律义务,被告违反了义务,并且因此而对原告造成了损害。infringement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和权利等。《布莱克法律辞典》在解释infringement一词时还特别指出,该词主要是用于侵犯了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由此看来,infringement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于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犯,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tort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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