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的执行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摘 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 是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立法的最新成果,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如何执行该协议第45 条,是理论和实践都必须解决的问题。结合案例考察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法律领域的某些理论可以借鉴,用以说明因特网服务供应商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侵犯著作权承担责任的问题,可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当第三方通知其登载的内容侵权,而该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仍不采取行动时,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才应对此承担责任。

    [关键词]TRIPs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一、绪论

    在我最近访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期间,我被问到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是有关合理解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协议) 中因特网服务供应商责任的问题,即在网站中登载已知侵权的内容是否构成该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我即兴地作了回答,现在我仍然认为这个回答是相当正确的,但如果能够再详细一些就更好了。这篇文章①正是为此而写的。

    首先, 让我们先看一下TRIPs 协议第45 条的条文:

    第四十五条损害赔偿

    1. 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其因知识产权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

    2. 司法机关还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有关费用,其中可包括有关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各成员仍可授权司法机关责令其退还利润和/或支付法定的赔偿。

    第45 条第1 款很明确:对于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有责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赔偿。令人费解的是第45 条第2 款,特别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各成员仍可授权司法机关责令其退还利润和/或支付法定的赔偿”。上述斜体字部分正是问题所在。

    在解释这一规定时,首先应注意的是第45 条第2 款提出了“因特网服务供应商何时会成为侵权者”的问题。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只有满足成为侵权者的前提条件,才能适用第二句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情况下问题主要出在著作权侵权方面。在专利侵权方面,很显然,即使一个人主观上是无辜的,甚至使用的是自己的商业秘密,仍然会造成侵权。对于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我们考虑的法律问题是著作权问题。尽管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有时认为有权登载某些内容,比如,他认为是在公共区域,但仍然会对此承担责任。这还只是简单的侵权。相反,对于无权直接或间接支配初次传播的内容或该内容一部分的持有者, 《美国著作权法》第111 条第a 款第3 项否定了其具有进行第二次传播的权利,同时该条款还否定了仅仅为第二次传播提供电线、电缆或其他信息通道的行为。对于无权支配自己网站登载内容的因特网服务供应商,该项排除性规定是否能用于对其应承担责任的适当类推呢?

    在本文中,我将论证这项规定应该普遍适用于因特网服务供应商。②然而,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是否就意味着无论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是否已知原告控告的登载在其网站的内容,他都应承担责任呢?

    二、大陆法原则

    同普通法系相比,大陆法系更倾向于适用所谓的严格责任。我将用法国“瓦郎旦。拉岗布(Valentin Lacambre) 诉艾斯戴拉。斯美海里迪(Estelle Smet - Hallyday) ”一案③的判决作为典型的大陆法观点解决该问题的例子。该判决认为,如果某一因特网服务供应商应某人要求以使用公共的标识、书写内容等为目的而为其提供大量服务,则该供应商就超越了作为单纯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因此,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方,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就其有意识地实施或从中获得利润的行为承担后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