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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的执行(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上述推理显然表明了严格责任的观点,因为它并不考虑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因素。如果该供应商注意到了,却没有对其采取措施,那么这本身就构成了其承担责任的依据。在“比利时IFPI 诉Skynet”一案中,Skynet 作为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拥有提供超链接到储有非法MP3 文档的侵权网站。④Skynet 被告知存在侵权行为,但并未采取措施取消链接。法庭对Skynet 处以停止和终止令。在荷兰,1999 年6 月9 日“科学论派教堂(The Church of Sci2entology) ”案的判决中,海牙地方法院判决几个因特网服务供应商违法,因为他们在被告知未经授权地发表和展示科学论派教堂享有著作权的材料后,仍未取消该链接。

    三、普通法原则

    在普通法系中,上述最后两个案例的结果应该是相同的。在英国“高德弗雷(Godfrey) 诉戴蒙(Demon) 因特网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将登载告示的Usernet 新闻组soc. culture. thai 运载了约两个星期。1997 年1 月13 日,一个无法确定身分的人在其上张贴了诽谤原告的告示,但却声称材料来源于被告。1997 年1 月17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传真指出该告示是伪造的,请求被告将其从服务器中删除。被告没有依此行事,而将该告示保留至1997 年1 月27 日。原告就1997 年1 月17 日至1997 年1 月27 日期间受到的侵害请求赔偿。众所周知,被告是可以依据1996 年《诽谤法》对1 月17 日以前的行为进行抗辩的。而在这之后的行为,则可以以“发布告示的不是被告”作为抗辩理由。然而,莫兰。J (Morland J ) 认为,一旦被告的服务器向用户传播了告示,使用户看到了载有告示的新闻组并看到了该告示,那么就可以认为被告发布了告示。这类似于出售诽谤原告书籍的书商,或是向读者提供诽谤原告书籍的流动图书馆或分销商。他引用了“柏合纳(Byrne) 诉迪安那(Deane) ”的高尔夫俱乐部公告栏案,在该案中,格林。LJ. 2 3 1 .? 1995-2004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Greene LJ ) 指出:“对我来说,考察的结果是:在案件所有的事实中,恰恰是由于被告没有将诽谤的内容删除而使该内容持续出现在公告栏中导致了被告承担责任”。莫兰。J 指出美国的“安德森(Anderson) 诉纽约电话公司”案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在该案中,杰克逊(Jackson) 在广播中播发了一则信息,使听众拨打两个电话号码中的一个。如果拨打了这个号码,听众就会听到针对原告的粗俗语言的指责。加布里艾里。J (Gabrielle J ) 认为被告电话公司的职责是完全被动的,被告必须直接参与散布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发布了诽谤信息。正如IBM即使收到了通知也不应对它的打字机被用来制造诽谤文字而承担责任,而Xeron 的复印机如果处于此种情况也是如此。莫兰。J 指出,在本案中被告并非仅仅是被动的,因为他选择接收了soc. culture. thai 的告示,将其保留并使用户看到。

    另外几个案例是关于为著作权侵权提供设备便利。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本案相关,因为因特网服务供应商以提供空间用以登载侵权内容的方式为侵权提供了条件。在“CBS歌曲有限公司诉阿姆斯太德(Amstrad) 电力股票上市公司和其他”一案中,双卡录音机的制造商被判定没有实施公认的侵权行为,尽管这种录音机的销售可能会为侵犯著作权提供便利,但无论是阿姆斯太德公司的书面文件还是对该机器的销售都不构成公认的侵权。正如劳德。汤普曼(Lord Temple man) 所说的那样,阿姆斯太德公司使购买者具备了复制的能力,但却没有准予或有意给予购买者复制的权利。在“凯丽(Kelly) 诉艾利芭(Arriba) 软件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搜索引擎的经营者允许用户从各种网站中搜索和显示超微图片以及与图片相关的其他信息的行为是符合美国《著作权法》的正当使用的行为,没有违反《千年数字化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关于以促进因特网图像的使用为“目的和特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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