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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3、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TRIPS把已有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

  (1)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保留,它要求WTO全体成员要遵守和执行上述四个公约。

  (2)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共有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

  (3)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4、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

  TRIPS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5、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6、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主要差距

  TRIPS如同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其实体内容可以分为3类:一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二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三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

  这里所讲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差距,是针对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的。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2、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4、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5、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是与TRIPS存在差距,与其他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存在着差距,尤其是近几年来新出台的几个国际公约差距更大,这是我们在修改现有法律时应该加以全面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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