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及其发生机制(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激励力量(motivation)=∑效价(valence)×期望值(expectancy)
即人们从事某一工作的动机强度,或被激发出的力量(积极性)大小,取决于目标价值(效价)的大小和预计能够达到该项目标的可能性(期望值)的大小,效价与期望值的不同结合,会产生不同的激励力量,期望理论为激励知识创造主体提供了又一种可靠的依据。
三、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的发生机制
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受制于社会环境、立法制度、司法实践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对应的行为人的知识结构、能力和价值判断等诸多因素。要使知识创造主体保持一定的创造热情,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根据美国心理学家斯克特的“活化理论”和弗鲁姆的期望理论,激励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一定的绩效预期,绩效大小往往取决于个体的能力和积极性,而积极性又取决于行为动机的强度,动机强度与活化程度有关,活化程度又受激励水平的影响。即:工作绩效=个体能力×积极性,而积极性=F(动机)=F(活化程度)=F(激励水平)。也就是说,当一个人的能力是常量时,其工作成绩就取决于所受的激励程度。
另外,根据心理学家勒温的观点,人的行为是个体(内在心理因素)与环境(自然、社会)的函数,即人的行为=F(个体×环境),由此,可以发现激励发生的程序:
环境刺激→被感知的需要→引起动机→驱动行为→指向目标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发生机制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多个变量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首先要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一个崇尚知识的文明社会环境中,如果知识和人才得到应有的尊重,知识产权容易得到保护,就会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知识创造热情。另外,社会法律环境对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成熟的司法体系对知识创造主体的激励作用不可低估。如果立法不合理,司法不到位,缺乏信度,那么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就无法保障。其次要分析知识创造主体的需要。关于需要,国内外都有成熟的理论。马斯洛强调了人的需要层次性,赫兹伯格则提出除了外部的刺激外,还存在个体内滋激励因素。据此,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必须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为前提,然后引导、满足他们的高层次需要,并激发他们的内滋激励因素。如提高成就感,体验创造的乐趣等。再次要激发科技人员的优势动机。知识创造动机的强度是指向目标行为发生的条件,需要的满足使科技人员的创造动机得以确立。最后要引导优势动机向行为转化,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受目标效价和期望概率的制约,如果目标效价不大就不能引起人们的兴趣,如果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极小又使人望而却步,诱发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是激励机制的关键环节。当然创造行为并不代表创造结果,能否实现预期的目标是判断激励作用的实质尺度,这一点不言而喻。
总之,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是显而易见的,也正因为激励功能,知识产权法必将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 上一篇:文稿投寄中的法律权利及责任
- 下一篇: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