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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权利的另一种确认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这是当代社会中确认权利比较直接、快捷、有效、权威和明确的方式,也是文明社会中确认权利的主要方式。通过法律的手段确认权利,可以明确规定权利的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及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等事项,这些都是社会确认权利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在现代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大部分权利都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确定的,属于法律权利。当然,在这些法律权利中,有相当一部分权利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们存在于当时的社会现实中,得到社会的承认并得到社会道德的保护。知识产权法诞生时,是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相关权利加以选择、调整和修正后加以确认的;除此之外,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创设一些新的权利,由此共同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

  3 知识产权的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的权利起源于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三个主体方,以及三个主体方之间的三个协议,它们形成了一种三角关系。当其中的两个协议达成时,一种权利就可以诞生。

  三个主体方是:权利人、国家、社会。

  三个协议是:①、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协议,第一协议。②、社会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二协议。③、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三协议。

  在国家诞生以后,相关法律诞生以前,只存在第一协议和第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两份协议都生效时,一种权利就可以诞生,这种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在国家诞生以后,三个协议都存在。在三个主体方和三份协议中,可以诞生两种权利,当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都有效时,道德权利就可以诞生;当第一份协议和第三份协议都有效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就可以诞生。

  1)三个主体方的功能和特点

  ① 权利人

  按照权利的结构来说,每一种权利都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组成的,权利人作为权利的主体,是每一种权利都必不可少的。对于每一种具体的权利来说,权利的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特征,是一种权利区别与另一种权利的依据。主体是内容生存和发展的落脚点,没有主体,内容就失去了依托和归宿。

  按照权利的形成来说,权利人是三个主体方之一,也是两份协议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协议达成时,一种新的权利就诞生了,此时,对于新诞生的权利来说,它同时具备了权利结构的三要素,即主体、内容和确认。这样,权利人在权利的形成中,直接参与了新的权利的诞生,同时,作为新诞生的权利的主体,他就开始直接行使和管理这种权利了。

  从这一方面来看,在权利形成中的权利人与国家和社会相比,他即是权利诞生时的参与者,又是这一结果的收益者。在权利的形成中,权利人、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并不相同,其中,社会是最终起决定力量的因素;其次,国家对于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具有很大的决定权;最后才是权利人行使获得权。事实上,三者的法律地位和权限都是不平等的,这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的权利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的根本原因。由此看出,知识产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

  ② 国家

  在权利形成的三个主体方中,社会和权利人都是每一种权利形成时都必不可少的主体方,在以道德保护的权利中,国家可以不出现。但是,在当今社会,国家早已成为了社会的主宰。国家通过制订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能够对社会中的权利进行选择、修正、确认和保护,同时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创设新的权利;国家的这些功能又是另外两个主体方无法相比的。

  与此相对应,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国际社会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科技、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融合,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形成的根本动力-社会需求正在于世界范围内统一起来。按照权利形成的三个主体方和三个协议的原则,在权利的形成中,社会正在逐渐向国际社会演变,国家的作用也正在逐渐地被国际公约所取代。不断诞生和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特别是Trips协议,最能说明这一点。这也是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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