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4 知识产权中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
以上探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的问题,都可以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这里所谈的协议也都是抽象意义上的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使用和转让中,才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上述协议,现在把知识产权中的民事合同简述如下:
在知识产权权利的使用中,存在着权利的转让、使用许可等合
同,这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按照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进行的,都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它们以权利和义务的大致对等为原则,其中很少包含国家和社会直接参与的成分,这是与上述知识产权的协议明确不同的。对于这些民事合同来说,它们要解决的问题只是对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何应用的问题,这与上述探讨的权利的结构和权利的形成有着本质的区别。
注释:
[1] 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2] 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辩思[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189。
[3] 林颉,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346。
- 上一篇:从知识产权法之地位看知识产权编在民法典中的
- 下一篇: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上)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