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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二)追续权的性质和期限

  对于追续权的性质各国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著作权,理由在于追续权与作品著作权同生同灭,其行使随作者的创作实践带来的艺术声誉的提高而成为现实。法国就将追续权规定在著作财产权中。而有的国家则认为只是一种报酬权,因为其并不直接涉及有关作品的使用,而纯粹是对艺术作品作者的一种补偿,使作者能在作品绝对利用权范围之外出现的将其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时,能够从这种使用所产生的利润中收取合理报酬。德国、西班牙就将追续权规定为其他权利,而不列入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规定了追续权的世界各国立法及《伯尔尼公约》均从有关社会利益角度考虑明确承认追续权是一种不可剥夺和不得放弃的权利并且在作者有生之年不可转让,因为如果可以放弃或转让就违背了保护的初衷。因此各国一般都规定作者终身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但关于作者死亡后追续权的转移问题各国作法并不相同。大致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以德国、匈牙利、智利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尚未承认追续权在作者死后可由继承人享有,因此在这些国家追续权随作者的死亡而消灭。第二种以法国、西班牙为代表。

  法西两国都允许追续权作为继承的对象,但两国都排除了以遗嘱方式处分追续权的可能性①;而意大利则不但允许追续权继承,而且还允许遗赠,并且受遗赠人还可以优于继承人取得此权利。②

  (三)追续权的行使范围及方法

  通常,追续权适用于以公开拍卖和通过代理商转卖的艺术品③,但有一些国家规定追续权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变卖或出让,如阿根廷、巴西、乌拉圭等国的著作权法皆作了类似规定。

  同时,各国均规定追续权的行使方法是从艺术作品变卖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但具体比例及计算方法却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方法[1](P164-166):第一种方法是从每次新的变卖中得到的未作任何扣除的价格中提取。阿尔及利亚、玻利维亚、匈牙利、菲律宾、摩洛哥和突尼斯等国规定提取比例是5%;而葡萄牙规定的比例是6%并要预先扣除拍卖必需的一些费用;而在比利时,提取比例从2%到4%不等,取决于作品的价格。第二种方法是从超过一定价值的售价中提取,即预先确定一个金额,交易价格低于此一金额不收取追续权费,高于则按法定比例收取。例如,德国就规定了艺术品售价超过100马克时,才能提取交易价的5%作为追续权费用;西班牙规定作品的转让价超过300,000比塞塔时提取交易价的3%;法国在1957年第57—298号法律中在第42条规定艺术品售价在10,000法郎(新法郎100)以上提取3%,但在上世纪90年代制订知识产权法典时并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最低限额而是将这一权限授予了行政法院。④第三种方法是先规定一定的起点金额,达到此一金额后从作品本次售价与前一次售价的增值额中提取。意大利规定的提取比例是增值额的1%到10%,条件是作品的增值额必须超过一定金额,而且为各种不同的艺术品规定了不同的标准:线条画和版画售价超过1,000里拉、油画超过5,000里拉、雕塑超过10,000里拉时开始提取;⑤增值额未超过10,000里拉时作者提取2%;增值额在10,000里拉以上时作者提取3%;超过30,000以上提取4%;50,000以上提取5%;75000以上提取6%;100000以上提取7%;125000以上提取8%;150000以上提取9%;175000以上提取10%⑥。巴西、智利、土耳其等国家也采此方法。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规定追续权费由销售者承担。

  从理论上讲,第三种方法似乎更为公正,但从实际操作效果来看第三种方法实施困难最大。因为必须确定首次售价及随后每次转卖的价格,并应确定以货币不变价计算价差即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操作成本和难度高,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尤其在跨国交易时更难以实行。实践证明采纳这种方法的巴西、智利、意大利、乌拉圭等国从未具体实施而使其流于形式。前两种方法则简便易行。相较之下,第一种方法由于没有规定起点,失于过份琐碎;第二种方法更合理,实际也证明采用此法的德国、法国、西班牙、匈牙利诸国(它们同时也都建立集体管理机构来进行收费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使追续权不致成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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