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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追续权得以实现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集体管理。因为实际生活中个人是很难有能力对拍卖商行使此一权利,而且追续权费的提取直接影响拍卖商或中间商的利益必然要遭到他们的反对和消极抵制。没有集体管理制度,追续权的有关规定将很难真正实施而成为具文。基于此,规定并成功实施这一制度的国家通常都指定某一组织来实施管理。例如德国指定“艺术家权利协会”,法国指定“艺术产权与外观设计协会和平面立体艺术作者协会”等等不一而足。具体过程一般为先由该组织向销售者收款,然后再将款项转付给作者或其继承人。这种机构与作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信托关系,该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销售商谈判及提起诉讼。

  二、追续权在两大法系不同命运的成因

  从世界范围看,在是否承认追续权这一问题上,两大法系的态度可谓极端的泾谓分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一边,它们普遍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这项权利;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强烈反对规定追续权。因此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迄今为止世界上确认了追续权的大约43个国家中大多数是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属于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寥若晨星!○7

  但问题并不象表面那样简单,正如象在其他许多问题上两大法系产生的重大分歧一样,追续权问题上两大法系产生差异的原因同样可以追溯到它们的哲学思想、文化传统以及法律理论的差异上。透过表面激烈争论所产生的厚厚的硝烟和迷雾,谨慎而冷静地对这些差异作一番考察,可以使我们找出制度表象后面那“看不见的手”,获得对该制度更深刻的了解。

  (一)成因之一:经济因素的不同考虑

  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经济权益角度出发,它们认为:造型艺术品与其他作品在利用方式上有所不同,而这种差异对作者权益有较大影响。因为一般来说为传统作品(主要是书籍)利用的方式如公开复制和传播却很少能为造型艺术家带来收入,众所周知,只有非常有名的造型艺术品才能复制成单篇、幻灯片、明信片或广告进行传播并获得利益。[1](P160)然而,许多艺术品被社会承认的过程很漫长,它往往随着作者声望的很大提高才能凸现出其艺术价值。因此这些艺术品往往是通过转让作品的原件实现商品化,并且以此为主要利用方式。许多作者在职业生涯初期往往默默无闻,迫于生计只能廉价变卖其作品。在变卖作品之后,作者便完全被排斥在以各种商业方式利用该作品所获得的利益之外了。当若干年以后,作者声名日隆,其作品也身价百倍。但作者却只能眼睁睁看着收藏者和中间商利用其艺术名望牟利,自己却不能提出任何补偿请求,这对作者显然不公平。长此以往必然会打击艺术家们的创作热情甚至有可能扼杀一些天才于襁褓之中,进而影响本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来保护艺术家。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对追续权制度持排斥态度。英美法系并非不重视保护艺术创作和艺术家,它们排斥追续权主要是基于交易商经济上的考量:它们认为确认追续权会削弱其本国艺术品市场的吸引力。[1](P161)历史上,英美两国就热衷于艺术品的收藏,并将收藏视为一项重要的投资手段。因而,英美很重视艺术品市场的建设和维护。世界三大艺术品交易中心有两个在英美(伦敦、纽约),拍卖业两大巨头索斯比拍卖行和克里斯蒂拍卖行也是由英美资本控制,大大小小的代理商更是数不胜数。如果确认追续权,势必加重交易商的费用负担并转嫁于收藏者,从而降低了市场的吸引力。另外英美学者认为艺术作品的交易可能会转移到不存在这种权利的国家去进行,这有损于那些实行这种权利的国家[3](P510)。因为《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追续权并非成员国必须承认的权利,这完全取决于有关国家的互惠。另外,艺术品交易在跨国间进行时,对交易情况的了解及费用收缴都面临着法律上及操作上的一系列难题,使追续权有成为虚设的危险。而如果实行艺术品的出口管制又会严重阻碍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同时刺激走私的盛行从而使管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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