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买卖 > 房屋买卖税 >
房屋交易税10% 房产中介避税高招其实暗藏风险
www.110.com 2010-07-07 00:17


新政给卖房人“增负”税费≈房款×10%

2005年6月1日对不少卖房人来说绝对是有着分水岭意义的一个日子。新政规定:6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在“先税后证”的压力下,销售5年以内的房屋也难逃个人所得税这一关。这样,6月1日之前和之后成交的2年以内的普通住宅所缴税额能相差几万元。

以亚运村一套110平方米的两居室商品房为例,该房原购价为5200元/平方米,以60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出售此套房屋,按照新的房产转让税收政策,这套房子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营业税=110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5%=33000元

2、印花税=110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0.5‰=330元

3、个人所得税={售房价-原购房价-合理费用(当初业主购房时所产生的税费,即:契税+印花税)}×20% =15826.8元 其中,售房价:110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660000元

原购房价:110平方米×5200元/平方米=572000元

契税:572000×1.5%=8580元 印花税:572000×0.5‰=286元 可见,新政实施后,卖房人要缴纳的税额总共是49156.8元,占到总售房款的7%;而新政实施前,卖房人只需缴纳286元的印花税。(具体对照见下“新政前后卖房人所缴税费对照表”)

以上中没有涉及到土地增值税,专业人士测算,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房屋出售,其所缴税额可能达到房款的10%以上。

记者暗访——

为吸引客户 中介玩起避税游戏

沉重的税负使很多卖房人和买房人忘而却步,多家中介公司均表示,6月份的经营情况还不及三四月时的一半。一家中介公司甚至表示:“我们这已经10天没来一个买主了。”

一位房产经纪人诉苦:“现在生意实在不好做。把卖房人的税负加到房价里,房价太高买方不愿买;而让卖房人负担这笔税,卖方无利可图又不愿卖。”面对这样的两难境地,房产中介们开始打起了“合理避税”的主意。记者以一位卖房人的身份暗访了几家房产中介公司,发现他们避税的高招还真不少。

记者向中介表示,想卖的房子是2001年以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的一套90平方米的两居室住宅,但目前还未办理房产证,地段在亚运村,东西朝向。为了帮助记者把房子卖个好价钱,中介公司在“避税”环节上出了四招。

招数一:以租待售。“你的房子虽然是2001年买的,但缴税是按照房产证的时间计算,所以你的房产证办下来也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卖房不是很着急的话,可以先租出去,以租待售,这样等到房产证2年期满就不用缴营业税了。”

招数二:把交易价格“做低”。“虽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现在逃不掉,但我们可以把合同上的交易价格做低一些,这样缴税的税基就小,纳税额也会减少。当然,价格也不能太低,否则地税局会找麻烦,一般是稍高于建委公布的各类级别土地上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比如你的房子按照规定平均交易价格应该是4000元/平方米,买卖合同上就可以定价4100元/平方米,而实际上你可以卖到5000元/平方米。”

招数三:不过户先公证。“可以先通过合同或公证的形式进行买卖,但先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待房产所有权满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仅花少量的公证费,就可避免缴纳房产交易价格5%的营业税和相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招数四:找物业改底单。“你可以找物业公司的人,直接把卖房合同的底单改掉,在房产证上直接写买主的名字,这样就可以不用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了。”

法学专家提醒——

切勿“贪小利失大计” 小心“避税”背后的陷阱

中介公司的“避税”高招听上去有理“有利”,可谁知道其背后却也暗藏着巨大的风险,稍不留神,双方就可能落个“占小便宜吃大亏”的下场。针对中介公司提出的以上四种避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为房屋交易双方提示了其中的四大风险。

风险一:以租待售——房价变化一方吃亏。目前以租待售是2年期内售房者最普遍采用的避税方式,虽然这可以充分利用售房者的房屋资源,避免空置损失,但一旦房价在租期大涨,房主因此毁约不再出售房屋,租了几个月的买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反之亦然。

风险二:把交易价格“做低”——对买房人再次交易不利。高价买卖低价报税属于虚假交易,虽然买卖双方都可以从中占点小便宜,但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

风险三:不过户先公证——公证效力受质疑。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的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而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到质疑。

风险四:找物业改底单——合同效力将失去。改了底单就等于改了原来的购房合同,重新签了一个新合同。原来合同的有效性将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瑕疵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都将面临权益无法保证的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